交通部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首部政府规章,其颁布实施对于构建和谐交通、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认识
《办法》是交通行业在公路、水运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专门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的政府规章,也是交通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管及从业单位要从构建和谐交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办法》学习、宣传、贯彻等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
《办法》涉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设置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单位;涵盖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设计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涉及面广,内容全面,专业性强。
全省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程各参建单位要精心组织学习,充分利用讲座、报告会、召开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掌握《办法》的基本原则、重要方针和具体规定,不断深化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提升安全监督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日常工作
《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各单位要在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细化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努力做到日常工作规范运行、科学管理。
各级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单位要加强宣传政策、监督检查和用制度强化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从招投标工作开始,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或设备供应等从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将安全工作纳入从业单位的整体考核中;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本身安全性和工程实施中的安全保障,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治建议;监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切实提高自身工程安全监理的能力,确保日常安全监理到位;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投入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和安全生产经费,主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培训教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内部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要确保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三、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内容,从制度建设入手,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安全工作的内容、工作方式,明确各单位内部工作部门工程安全职责和责任,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本区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的日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各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后就要进行制度建设;各从业单位也要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在投标时应将与满足该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安全保障材料的重要内容列入。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各方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做到工作到位、责任落实。
四、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办法》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内业方面要求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在外业方面要求对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办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办法》规定,采取多种有力措施,通过规范性、专业性的检查抓住安全生产的本质,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深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查找隐患,检查从业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施工作业的不安全行为。特别是一些要害部位,如锅炉房、变电所、油库、火药库以及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要严格检查。对随时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隐患,监督检查人员有权下令停工,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待隐患排除后,经监督检查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复工。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各种安全检查都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排出整改计划,限期进行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单位都要对相应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提高。各工程监管单位、建设单位都要通过检查,将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对问题严重的从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进行处罚。
附件: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令)请点击以下网址查询: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000.htm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