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 签 发 蒋华年
等级 发电号 苏交传〔2006〕137号
各市交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7月11日为国家“航海日”,今年是“航海日”活动的第二年。根据国家“航海日”活动组委会统一部署,江苏内河水域船舶须于7月11日挂旗并统一鸣笛。具体事项如下:
1、船舶挂旗。7月11日当天,江苏内河水域中国籍民用船舶及省内各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挂满旗。各级港口、航道、地方海事部门的工作舰艇,于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挂满旗;如遇大雨大风,挂代满旗。全省航运、港口、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各类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可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
2、统一鸣笛。除在限制鸣笛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江苏内河水域的海事、航运船艇、中国籍民用船舶、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实施统一鸣笛。具体时间为:7月11日上午九时整始,持续时间为1分钟。
各市交通局,厅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要迅速组织各级港口、运管、地方海事部门,认真部署和落实挂旗并统一鸣笛的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于7月14日前报至厅“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石明、蒋桂生;电话:025-52853219。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抄送:部体法司,省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科学研究院、江苏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