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10-06 13:3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以下简称分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活动在会长领导下,由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会长负责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分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保证财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第四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和苏建协(2009)第55号函的要求设置一名出纳岗位,严格执行其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分会秘书处内设各部门提交的年度预收预支计划,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经营管理费用计划,报会长审批同意后,组织贯彻执行。

  第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时清理拖欠款。

  第七条  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和变动情况。

  第八条  根据协会的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报会长审阅。

  第九条  每季末和年末根据年度收支计划、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动态,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将财务经营活动分析编制内部财务报告,内部财务报告报会长审阅。

  第十条  负责接受本分会会员大会、财税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根据理事长要求,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会计资料,不经会长同意,财务资料不得随意外借、外传,严格做好财务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接收主管部门安排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的资金往来,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  分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和兼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协会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出纳岗位并报局考核同意后作用。

  第十五条  严格加强对协会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财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核对,确保财产物资帐、卡、物相符合。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建立重要财务事项集体审批制度。

  1、日常支出中,在10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签字、部门或秘书长审核后,会长审批。

  2、超过10万元的由分会相关会议讨论审批,由会议审批的,需要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或者提交会议纪要(决议)并经分会负责人签名。按审批权限已履行事前预算审批的,凡实际支出没有超过预算并内容相符的,报销时可按正常程序审批,超过预算或与预算内容不符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3、分会不得从事经营性投资,不得为其它经济实体提供担保。非经营性对外投资超过50万元,以分会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资金拆借等经济事项,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分会聘用驻会专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分会驻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参照省建协《驻会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和支付。财务人员应做好报销和资金支出的审核工作,没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支出审批的,不得给予报销和资金支付。

  采购大额各类公用物品(办公用品、物品中、礼品)和服务用途说明及市场询价情况,作为报销和资金支出的附件。凡在饭店集中支出的各类会议费用、培训费用、接待费用等,应提供饭店原始签单和支付明细清单;

  会议、培训班实行“一事一结”制度,会议、培训班结束时,原则上安排不少于两人以上负责审核和结算,编制收支决算,经财务人员审核和规定程序审批后支付。

  第十九条  日常报销及管理规定

  1、报销票据上必须注明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清楚所经办的事情并对此负责。经会长审批后按财务规定办理。

  2、财务支付款项,对方单位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并办理有关付款手续,没有票据不予付款;如特殊情况必须先付款后索票,须由经办人员打借条,并负责将发票收回。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只能开一个基本户,严格控制开设一般帐户,开设帐户必须经会长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4、超结算起点的市内现金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按现金管理办法必须使用支票支付(除对方属个体户无银行帐号)。

  5、差旅费报销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乘坐飞机出差的,必须先经会长批准。

  6、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法,票面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票据上明确标明不能报销的单据严禁入帐。

  7、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印刷品定点印刷、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五定”规定。

  8、借款规定:

  (1)领用支票,必须先填写支票申领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预计支出金额2000元以上的,部门审核,报会长审批。支票支付后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2)借用现金,必须填写现金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部门审核,报会长审批。业务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借用现金或领用支票,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9、本分会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送分会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现金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如实写明用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支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对超现金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的现金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付现金。

  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

  2、个人劳务报酬;

  3、奖金、福利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中国人民银行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分会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确实有困难时,应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分会现金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分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保险箱内也不得寄存个人钱款及个人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不得与其它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项的书面证明,收付现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二十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当日库存现金必须与当日现金发生额结账金额相符,做到账款相符。如发生账款不符时,出纳会计应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借用现金必须填写现金借款单。借用现金必须在1个月内还款。逾期财务可以催还,催还未果,财务部有权办理扣款手续。

  第三十条  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必须有二人同往。

第五章  转帐支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转帐支票由财务部专人保管,支票必须存放保险箱过夜,印章和支票分开存放。一枚印章由出纳保管,另一枚印章由分管财务会长保管。领用人须按协会财务规定办理借支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使用转帐支票结算时,转帐支票由收款人带走,必须如实填齐支票各栏内容(时间、购货单位名称及账号、用途、金额等),并在支票存根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转帐支票必须填明规定用途范围、限额和时间。在使用事先未写明金额的支票时,持票人需亲自或当面看着对方填写支票,以免给不法分子钻空子。若由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持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转帐支票在购物(包括其他结算)时,持票人必须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转帐支票有效期限为10天,逾期未使用的转帐支票,应及时交回财务注销。

  第三十五条  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所借转帐支票,如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票人必须在支票支付后10日内凭发票向财务报账,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及时向财务说明,否则将暂停持票人的借款。

  第三十七条  外来支票(汇票)及时存入银行,避免造成意外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在填写票据时,必须按照人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日期不得使用小写填写。

第六章  财产清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应经常性地进行财产清查,以保持国有资产完整,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四十条  分会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等实物清查,各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一条  每年12月份由分会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年底前将清查结果反馈财务部门,以便调整财务帐面数据,准确地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本着“日清月结”的原则,每日核对现金,月底结帐;每月月底进行银行对帐,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底,财务部核查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因人事调动而造成的资产流失,职工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清理手续,由所在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财务档案管理。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票据、收入台帐、培训台帐、固定资产台帐等。日常报销凭证由省建协审核后由局统一保管。本分会非财务人员查阅财务档案需报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管局财务处与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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