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泰兴汽车客运站按一级站收费的请示》(泰价[201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交通部交公路字(96)263号通知精神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62号批复,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苏价服[2006]309号以及苏价服函[2006]185号文件规定,经现场察看和审核,同意泰兴汽车客运站按一级站收费标准执行。
本批复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