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实施计重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试行标准核定为正式标准,车型分类、收费原则、收费方式、应急方案、价格监管等仍按苏价服[2007]264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3年8月18日,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 ○ 一 一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