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1-00302 | 分 类 | 交通规费 公路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1-09-16 |
标 题 | 关于调整与上海接壤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车辆 通行费 标准 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与上海接壤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通过312国道古南收费站、苏沪机场路淀东石浦收费站的客货车辆以及通过318国道芦墟收费站的客车实施按车型收费,7座以下小客车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车次,其他车型通行费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
通过318国道芦墟收费站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基本费率调整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不足15元按15元计费。超限运输货车实施加重收费(详见附件2)。
二、调整时间
自2011年9月19日24:00起执行。
三、收费管理
1、接文后,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每年度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收入、还贷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相关培训,及时做好相应收费票据、收费管理系统、站区公示牌等调整工作,在收费标准调整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顺利实施。同时,对调整期间产生的问题矛盾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其他
1、其他相关事项暂按原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312国道古南收费站、苏沪机场路淀东石浦收费站、318国道芦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附件2:318国道芦墟收费站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