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1-00302 分        类 交通规费 公路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1-09-16
标        题 关于调整与上海接壤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车辆 通行费 标准 通知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调整与上海接壤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与上海接壤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通过312国道古南收费站、苏沪机场路淀东石浦收费站的客货车辆以及通过318国道芦墟收费站的客车实施按车型收费,7座以下小客车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车次,其他车型通行费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

  通过318国道芦墟收费站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基本费率调整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不足15元按15元计费。超限运输货车实施加重收费(详见附件2)。

  二、调整时间

  自2011年9月19日24:00起执行。

  三、收费管理

  1、接文后,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每年度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收入、还贷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调整工作,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相关培训,及时做好相应收费票据、收费管理系统、站区公示牌等调整工作,在收费标准调整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顺利实施。同时,对调整期间产生的问题矛盾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其他

  1、其他相关事项暂按原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312国道古南收费站、苏沪机场路淀东石浦收费站、318国道芦墟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附件2:318国道芦墟收费站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sj017-D0104-2011-0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