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11-09-26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江苏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招标好中选强的目标,促进江苏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针对当前招标评标中存在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评标委员评标工作行为偏离公正性要求、评标办法不完善、废标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我省有关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级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依据《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确定的职责,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入当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活动的交通项目,其监督管理职责主体仍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放任不管。
  2、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做好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防止出现由此引起的上访等情况。
  3、加强对交通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等的备案审核工作应当认真细致,防止出现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4、加强对交通项目投标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的现场监督,在评标现场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标委员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5、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意见,经常组织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学习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和案例,提高招标评标工作水平。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1、交通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要求,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资审为二分之一),专家评委应当通过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委的抽取一般随机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经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批准后可以在交通部或者省专家库中指定产生。省重点项目专家评委可抽取省属专家,也可抽取各市专家,地方重点项目专家评委应当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产生,以保证专家评委所在地域的广泛性和减少评标工作受地方因素的影响。如果评标对专家评委的要求比较特殊,省专家库无法满足的,应当向省交通招标办报告,地方项目通过市交通招标办向省交通招标办报告,由省交通招标办根据情况从交通部专家库或省有关行业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产生。
  2、在评标时出现专家评委承诺参加评标但临时不能出席的情况,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补充抽取,或者在保证招标人代表与专家评委比例的前提下减少招标人代表的数量,以组织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否则不得评标。违反规定评标的,评标结果无效。
  对于承诺参加评标但临时不能出席的专家评委,招标人应当问明原因并书面报告省、市交通招标办,由省、市交通招标办依据有关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标委员评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以不实言论诱导或者妨碍其他评委公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在评标时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事先设定并且已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下同)进行评审。评标委员所发表的言论不得引导或诱导其它评标委员的评标。评标委员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实之处,或者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载明但投标文件中未载明的可能影响评标的情况,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线索,由招标人调查或者要求投标人澄清后方可作为评标的因素,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或者澄清书面材料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需要调查或澄清的情况比较重大,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将评标工作延期,待调查澄清结束后继续评标。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评分不应与客观情况(指投标文件中载明和有效证明材料证明的情况)比较有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重大偏离。
  四、清标工作应当规范、客观、公正
  1、招标人或者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组建的清标工作组,在评标前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评标的因素进行汇总和摘录,并通过信息系统查寻汇总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在我省的履约情况,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清标工作仅可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清理、摘录并将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的有关内容与要求对比情况如实提供给评标委员,不得作任何评价说明。清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响应与不响应的内容应当原文摘录,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2、招标人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过程和投标人情况进行介绍,其中对投标人情况的介绍仅限于对投标文件中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和澄清的情况以及通过信息系统查到的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及在我省履约的情况。调查、核实和澄清的情况应当出具投标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对投标人在我省履约的情况要全面介绍,不应仅限于本项目招标人作出的履约考核评价或者投标人在本市的履约考核情况。书面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应全面、公正,不应再次重复介绍,以免误导或者诱导评委评标。
  3、评标委员会对清标资料应当进行复核,并对清标发现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是否存在于其他投标文件中进行检查,防止评价结论的片面性。
  五、招标评标办法应符合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正体现招标人对中标人的要求
  1、招标人应当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能够体现招标人对中标人或者合格投标人要求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实施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包括评审实施细则),并且在招标文件和资审文件中予以公布。评标办法应当清楚明了,使投标人明白招标人的要求,使评标委员能够在评标时无需招标人解释而直接使用。
  2、招标人应当将关口前移,加强资格预审工作,在资格预审时把能力强、信誉优的投标人选出来,确保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业绩、信誉、资质、资格、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都能满足招标要求,能够承担招标项目。
  3、为了减少评标委员人为因素影响,按照交通部有关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如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外,一般交通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于技术运用成熟、工艺简单、价格比较透明的项目(如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等)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次低评标价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评标办法中的技术评分因素应当以方案、材料、设备等为主,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现场陈述有关技术要点、回答和解释评委的疑问,对于资格预审已经评审过的业绩、信誉、财务能力、人员资格应当相应降低评分权重。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将信誉分权重设在15%(含)以上,采用资格后审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权重应当在5%(含)以上。
  4、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如果设定对投标人报价的单价均衡性进行评分,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以及要进行评定的单价项目名称,并且在开标现场应当将所有投标人报价中的上述报价公开宣读。
  5、为了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和低价抢标,交通项目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6、交通项目招标人在使用交通部推荐的评标方法时,应当根据招投标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加大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投标人违法的成本,逐步杜绝这类违法行为。
  六、明确废标条款,不得随意废标
  交通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投标人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后,报价成为唯一因素,因此废标对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影响很大。为了规范废标行为、维护公正、公平的竞争,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我省交通项目废标条款的设立作如下规定:
  1、废标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条款。
  2、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如黑体字、加粗等)予以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3、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具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条款、模糊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表述。如果必须采用这类词句方能表述清楚的,应当附解释和说明。
  4、在开标和评标时发现废标条款有歧义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确定确实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视同该条款无效,不得以招标人的解释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表决来裁定是否废标。
  5、投标文件出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偏差,但废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作细微偏差,不得作废标处理,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量分的方式处理。
  七、增强保密意识,加强标底和评标等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和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清标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当增强保密工作意识,加强保密工作。
  1、严禁招标咨询机构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已接受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的从业单位长期咨询委托的,在接受招标咨询委托时应当向招标人事先说明,及时回避。
  2、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3、不得泄漏标底或者控制限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可能的取值范围(比招标文件公布的更精确的);
  4、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将标底编制工作交由没有执业资格或者非本单位正式职工完成;
  5、为招标人提供清标服务的人员对清标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全面记录并书面报告招标人,对清标和评标工作情况,包括清标发现的情况、评委名单、评标期间评委的言论,评委对投标人的评判等情况应当无限期保密,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对评标结果要严格保密;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代理有关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规定规避招标和公开招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更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国家的利益。应当认真做好清标工作,清标资料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相响应的情况,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对待,清标资料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不作任何评价。
  各有关单位在今后的交通项目招标工作中执行上述意见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交通招标办。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