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11-09-26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信息公开,促进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发布和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发布、更正和使用联动监管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由厅办公室负责建设,厅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网页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项目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合同履约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交(竣)工验收信息;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和共享信息内容。
  第四条 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
  厅办公室负责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和人员信息的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纳入厅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管理。
  厅综合计划处、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运管局,省交建局负责项目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处理。
  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施工、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处理。
  厅质量监督局负责监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和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处理。
  第五条 项目公开信息发布、管理。
  厅综合计划处、厅公路局、厅航道局、厅运管局,省交建局负责交通建设前期管理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应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完成发布。
  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和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在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生成之日起7日内、合同履约信息和竣工验收,以及市场监督检查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厅质量监督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应在质量监督、安全监管检查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第六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公开信息发布、管理。
  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通建设市场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应在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除监理、试验检测外)业绩核查等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情况等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厅质量监督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应在丙级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理员上岗证书核发,乙、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完成后的相关信息,以及在项目履约过程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等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第七条 从业单位和个人共享信息发布、管理。
  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单位资质信息(除监理、试验、检测外)、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公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人员执业资格信息(除监理、试验、检测外)、在建工程项目信息、代表工程项目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公告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在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厅质量监督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公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公告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在信息生成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厅通讯信息中心。
  第八条 厅通讯信息中心负责“江苏交通”网站中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软件系统维护、公开信息的发布和共享信息的上报和入库等工作。
  第九条 信用档案建立和评价。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通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的归口管理工作。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做好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投标行为、合同履约信息、廉政合同执行等情况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其信用档案。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省交通厅苏交招〔2007〕7号),省交通运输厅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第十条 从业单位和个人共享信息使用管理。厅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交通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招标人应当将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和5%;以及将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的规定,实现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完善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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