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11-09-26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规范交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养护等的总承包、咨询、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合同,是指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签订的,并由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鉴证并监督执行的有关廉政行为方面的约定。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参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廉政合同知识教育和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第六条 投标人违反廉政合同规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一)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二)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四)安排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五)以单位股东或员工名义给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发放红利、工资或奖金,一次折合人民币2000元以上,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 投标人违反廉政合同规定,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两级,同时,限制其一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
(三)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信用等级降低三级,同时,限制其两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建设市场;
(四)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建设市场。
第八条 对于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行贿黑名单”:
(一)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
(二)被检察机关或县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查实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的;
(三)被全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行贿行为的;
(四)对业主方工作人员实施性贿赂的。
被列入“行贿黑名单”的投标人,限制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对直接实施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的个人,除依纪依法处理外,视情对其作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从业的限制。
第十条 本规定所认定的不良行为和行贿行为主要依据为: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认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中查证的事实。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诚信褒扬、失信惩戒原则,建立省级交通工程建设违反廉政合同数据档案和行贿黑名单制度。由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述行贿等不良行为的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和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查询条件和要求在交通行业与产业招标投标信用档案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潜在投标人无违反廉政合同行为作为具有投标资格的强制性条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查询潜在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并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组织专项审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实时监督。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廉政合同履约考核和监管,各级交通纪检监察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限制提出异议或申诉的,由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驻省交通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