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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和考评人员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2 字号:[ ]

苏交安〔20133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安监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安监局:

  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关于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现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及考评员申报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一)考评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资质类型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七类。道路旅客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

  (二)考评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认定。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二、考评机构申报条件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交通运输科研教育机构、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或经安监部门认定在我省注册并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资质的乙级以上安评机构;

  (2)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3)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三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

  (4)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5)有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考评机构申报程序

  (一)考评机构一般仅能申请一种专业类型。拟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单位,按申报资质类别、级别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2)考评机构管理制度;

  (3)考评操作技术文件(应包含考评方法、评分细则等,且送审的技术文件电子文档应符合盲审规定格式);

  (4)考评人员构成明细表。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就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其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等,对考评机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省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科技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考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依据有关审核及评审意见进行二、三级考评机构资质认定。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四、考评机构监督管理

  (一)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所出具的报告、记录等负法律责任。

  (二)考评机构可在业务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咨询工作,但不得对本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服务的企业进行考评。

  (三)主管机关组织专家组对考评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对考评报告真实性、专业性和客观性进行综合评定。并对考评过程规范程度、考评质量控制能力、考评报告综合质量进行考核,实行量化评分。

  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暂停考评资质,限期改正。整改复查合格后可恢复考评资格。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考评机构考评工作质量、指派考评任务的参考依据。

  (四)考核中发现考评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直接撤销考评机构的资质:

  (1)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出具虚假考评报告的;

  (3)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考评资质条件的;

  (4)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考评或相关咨询工作的;

  (5)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考评任务或者分包考评任务的;

  (6)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考评活动的;

  (7)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8)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9)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考评员类别与申报条件

  (一)考评员实行分类管理。考评员专业资格类型与考评机构类型相同。

  (二)考评员队伍以考评机构专职考评员为主。申报考评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交通运输或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类别专业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人员申报考评员的,应取得本单位同意且年龄应不低于55周岁。

  (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主要指: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地质勘测),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勘测、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交通安全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应用与管理,港航设备应用与管理等专业的技术职称。

  六、考评员申报程序

  (一)考评员每次仅能申报一种专业类型,累计最多只能申报两种专业类型,且所申报专业类型不能超出所依托考评机构取得的考评专业资质类型。

  (二)考评员应依托已取得资质的考评机构向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申请人员应报送下列材料(同时包含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3)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电子照片,(应与身份证照片相符,尺寸大小要求为23×32mm)。

  (三)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可认定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为考评专家,考评专家为指导、监督、评价考评过程的专业人员,亦可受委派参加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考评专家由省交通运输厅属有关单位推荐,或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推荐,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监局审核并认定。

  (四)除考评专家外,考评员均须参加省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科技研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3)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4)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五)申请兼职考评员资格的,应由本人申请并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由所依托的考评机构申报。

  (六)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七、考评员监督管理

(一)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队伍应以专职考评员为主,专、兼职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二)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考评员每年从事考评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48个有效工作日。

  (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考评员从业行为、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考评行为规范合格且技术能力测试考核合格者考核通过,可继续从事考评;考评行为规范合格,但技术能力测试不合格者暂停考评资格,期间不得参加考评与咨询活动,技术能力复测合格后可恢复考评资格。

  (五)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撤销考评员资格:

  (1)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2)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4)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6)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7)技术能力复测不合格的;

  (8)考评员每年从事考评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足48个有效工作日的;

  (9)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4月份受理并审核认定第一批考评机构资质申报,之后视情每三个月或半年审核认定一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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