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446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9-17
标        题 《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我省内河航道上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标准,保障通航安全,省交通厅、省电力工业局和省邮电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以下简称《净高尺度》),《净高尺度》的颁布,对于规范交通部门审批行为,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架空缆线安全,促进我省水运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航道、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的快速发展,颁布于17年前的《净高尺度》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单位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以下简称《净空规定》),为更好地理解并贯彻《细则》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内河通航标准》(BGJ139-90)是《净高尺度》的上位法依据,已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其中有关通航净空的条文内容有重大变化。同时,随着相关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相继出台,部分高等级电压输电线路对最大船舶空载高度的安全富裕高度取值在《净高尺度》中已无相应对照。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净高尺度》需要对条文予以相应明确和调整。

2、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将跨河缆线等设施列入到航道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其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细化和明确,因此,有必要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随着航道建设加快,航道技术等级发生变化,《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对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均作出新的规定,《净高尺度》所对应的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已不能适用。

另外,随着我国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原颁布单位的名称和有关职能均发生了变化,其原有的行业指导意义已不大。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调整范围

原来的《净高尺度》调整对象仅为架空电力、电信线,目前实际跨越航道的还有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光纤等,我们将所有跨越内河航道的电力、电信线、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光纤等一并明确为“架空缆线”。为了全面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架空缆线安全,我们将原标题《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修改为《江苏省内河航道架空缆线通航净空规定》。另外,为加强我省架空缆线保护区和内河航道规划控制区的保护,本次修改还对架空缆线杆塔设置进行了规范。

2、关于电力线分类

根据新出台的《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2011)、相关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江苏的实际情况,《净高尺度》第三条表2中所列电压等级偏少,此次修改增加了1kV以下、1000kV以及直流500kV、800kV等多个电压等级。

3、关于架空缆线杆塔选址要求

为减少航道改扩建工程量和建设投资,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关于航道规划控制的有关规定,《净空规定》对杆塔选址作出新的规定: “4、架空缆线的杆塔设置选址应当结合航道规划预留空间。跨越已规划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应当确保其杆塔基础外缘布置在航道规划控制线以外;跨越未列入规划的航道架设架空缆线的,杆塔基础外缘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受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杆塔基础外缘在确保通航和杆塔安全的情况下,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至航道护岸(边坡)外侧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跨越湖区航道的,应当结合架空缆线、航道技术条件和航标配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

4、关于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

《净高尺度》将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作为附件,随着航道规划的调整以及航道建设的快速推进,具体的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属于动态数据,在一定时期内是变化的,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改将《净高尺度》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修改为“航道技术等级和通航水位以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为准”。

5.关于跨灌河航道通航净空规定的特殊要求

灌河虽然属于三级航道,但根据省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灌河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灌河口有通航海轮需求。此次修改将原《净高尺度》第六条修改为“架空缆线跨越灌河G204灌河大桥至灌河口门段航道时,应当考虑通海轮的需要,其最大船舶空载高度需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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