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情况,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发改、财政、审计、外事、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落实作风建设牵头任务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集中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针对重要时间节点或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适时开展暗访活动,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记者参加。
(二)巡视监督。省委巡视机构要把作风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巡视内容,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对突出问题专题报告,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具体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日常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对涉及作风建设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的必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意见反馈、询问约谈、通报批评、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底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通报执行情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曝光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
第八条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