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大量工作。
200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与此同时,我们厅质监站开始对江苏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年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抓细抓实抓好。经过我们多年不懈的努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理念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深入人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形势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一、4年来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安全监管工作概况
1、党和国家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党和国家及部、省颁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004年元月,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
2004年2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行,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负有专业监管责任。
2004年5月,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2006年11月,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7年8月,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台。
2007年10月,中纪委《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2004年2月,省交通厅明确厅质监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2004年10月,交通部明确质监总站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2004年6月,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网络建立,随后06年和08年进行了二次更新。
2005年起,对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开展考核。全省计307家企业考核通过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7089人考核通过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07年底开始对“两证”进行第一轮年检。
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
1、《办法》颁布的依据
《办法》颁布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交通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2、《办法》的特点
《办法》体现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客观性和专业性等五个特点:
(1)强制性。被监督者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使之行使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
(2)执法性。经授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依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办法》所确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许可、仲裁、纠正等权力,带有明显的执法特点,有别于行政管理行为。
(3)全面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和安全监测等从业单位,同时也是各从业单位和社会对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监督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
(4)客观性。主要监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与管理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建设各方和人员的利益,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5)专业性。该办法专业性很强,是专门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的政府规章。
3、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2)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3)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6)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7)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9)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的内容《办法》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2)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下列现场:
——现场驻地;
——施工作业点(面);
——危险品存放地;
——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有权采取的措施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1)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2)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3)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4)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5)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6)有其他利用职权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2、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1)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2)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1)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2)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3)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4)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5)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4、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1)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危害后果的;
(2)批准向非法的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5、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6、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4)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7、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4)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8、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1)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3)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0、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四、以落实责任为核心,不断推动全省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04年2月,厅党组明确由我站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安全监督工作。四年来,已开展了多项基础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1、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站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由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明确了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监督程序、奖惩办法等,填补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空白,为做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2、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站编制了《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标准(试行)》,成为我国行业内首个规范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该标准明确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职责,落实责任,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得富有成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根据省厅要求,我站在省安全事故快报基础上,结合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特点,起草并经厅同意印发了《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暂行)》。
4、我站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了《全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指导意见》。我站在建立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也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应急预案,做到前后呼应,一起联动,并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必要演练。
5、对新建交通工程项目,我们积极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要求,明确了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投入使用,各个阶段都要满足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要求,安全设施经费要纳入项目概算。在贯彻“三同时”要求过程中,并对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
6、进一步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负第一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我们在04年5月建立厅属及省直单位、各市相关部门、国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网络,06年、08年进行了三次更新。最新的08年版网络名单由89家单位、256人组成。网络的建设和及时更新,对全面落实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7、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中我们确定了13项工作制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在各自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限、职责明确、易于操作。
13项工作制度是:
一是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项目监督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及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相关工程安全资料。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是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组织检验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根据项目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五是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管,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六是整改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施工单位对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也应立即整改,否则将要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进一步的行政、经济处罚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是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八是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九是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
十是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签字后方可实施。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十一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二是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三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开展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可以了解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获取安全信息,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交流经验,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般来说,安全检查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查整改等方面内容入手。
一是查思想。即查从业单位各级领导、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行为;也就是查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二是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从业单位全体职工的行动准则和规范。查制度就是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组织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制度;
——特种作业、尘毒作业、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管理制度;
——保健、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职工安全守则。
三是查纪律。即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估等从业单位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安全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具体项目中安全生产要素和特点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内容和要求《办法》第三章安全责任从第十四条至三十三条共二十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查领导。即检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从业单位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程;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工作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改进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作用。事实证明: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安全、参与安全理,安全生产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五是查隐患。即深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检查从业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检查下列情况:
——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架设施前是否经过验收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是否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有安全操作说明,保证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建筑物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类机械设备的排列,零部件、原材料、燃料的存放是否合理;各种机电设备有无可靠的保险装置。
——各类气瓶、压力容器的报警及安全装置。
——防火设施与急救措施是否布置与执行,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是否妥善管理和有效控制。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如噪声、照明、色彩、辐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有无习惯性违章操作现象,是否执行标准化作业,作业前是否开展危险预知活动等。
特别是一些要害部位,如锅炉房、变电所、油库、火药库以及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要严格检查。
——对随时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隐患,监督检查人员有权下令停工,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待隐患排除后,经监督检查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复工。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六是查整改。对以上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即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思想认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纪律、领导对安全的重视以及各类物品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作用。这也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
一是经常性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是它从业单位内部为保证安全而进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安全管理手段。
这种检查可以随时随地的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可以反映从业单位生产过程中安全状况的真实水平;检查面宽、安全信息反映多且快。经常性检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巡逻检查,又简称为巡查,主要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巡视监督检查。
——岗位检查,是指操作人员对操作岗位的作业环境、施工、生产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措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相互检查,是指施工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对不安
全行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载等的检查。
——重点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对从业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内部的重点岗位,关键设备设施等经常性的检查(日、周、
月检查)。
二是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由从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按规定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可以增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从业单位的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有如下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国家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的普遍检查,称为安全生产大检查。
——行业检查,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单位之间的或行业之间的相互检查,这种检查一般为每年检查一次。
——从业单位内部的定期检查,可根据从业单位所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内容每半年或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可采用从业单位内部各单位相互检查的形式。
——季节性定期检查,如雨季进行防汛防洪、防建筑物倒塌、防雷电及泥石流的检查;冬季进行防寒、防冻、防火、防滑等检查;夏季进行防暑降温、防灼烫等检查;台风季节进行防台风检查,节假日进行设备检修安全检查、防火防暴措施和治安保卫措施的检查。
三是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是根据从业单位特点,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的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可以了解某项专业方面设备的可靠性、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状况以及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的责任等情况,也可以了解该专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专业检查主要内容有:
——对脚手架、架桥机、滑模抓模、起重机械、电气设备
和消防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炸药库、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查;
——对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
隧道等;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
业、边施工边通航作业等;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爆破工程等;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
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专业检查除了技术人员的检查外,也须相应采用仪器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有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对上述情况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有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是群众性安全检查。即发动职工群众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并结合检查对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术的教育,例如对职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职工对本岗位危险因素的认识与控制危险因素的方法的检查。这种检查可采取个人检查,个人和个人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等综合方式进行。
以上各种检查,都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都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有的还要准备好各类检查表格并如实填写。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按从业单位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定期复查。对不能及时整改隐患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方案要报备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组织,检查的目的、范围、检查中好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好的经验推广情况和整个检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等写出书面材料。对安全生产抓得好,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从业单位、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加以推广。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多、事故多的从业单位要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也可召开现场会,以吸取教训。对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对承担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也要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作为领导干部(包括从业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学习,了解和掌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重大安全事故危险源的辨别、控制与管理,重大安全事故的预先分析和决策,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知识;要积极开展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和对安全工作的评价与验收等工作。
总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以实现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