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7 11: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地方海事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地方海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内河干线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省交通运输厅制定颁布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苏交规2015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571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广泛开展《规定》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正确把握《规定》出台背景与宗旨,准确理解《规定》条文内涵,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首先,要在海事系统内部加强组织学习,使每一位海事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并掌握《规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在今后安全监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规定》的全面施行做好准备。第二,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走访、召开航运企业、船员座谈会,利用“六月安全宣传月”活动,在服务场所张贴标语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航运公司及船员全面了解我省内河干线航道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自觉遵守;为做好宣传教育活动,省局将印刷《规定》单印本宣传手册下发,各单位要及时在海事签证、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发放宣传。

二、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能

《规定》对船舶停泊、航行、作业等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船舶进入干线航道的主尺度进行了重新规定,因此,各单位71以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船舶的安全监管,其中对超长、超宽、超吃水的船舶要严格禁止进入航行受限制的航道,以保障航行安全,但对于在内河水域建造的新建超长船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依照《船舶下水试航移泊备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允许其一次性通过相应水域。当前重点是要加强超限船舶的安全监管,超限船舶确实需要进入航行受限制的航道时,应当要求实施报告制;需要护航的,必须在其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实施,并制作好相关执法文书,按标准收取特别秩序维护费,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超限船舶实施减轻行政处罚的,要按照《江苏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应档次处罚标准执行,而且要统一、规范,不得对总吨位相当、在不同时间节点实施不同的处罚标准。超限船舶经批准进入航行受限制的相应航道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超限船舶的跟踪监管。对于四级以下航道,市局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通航管理标准。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通航相关信息

《规定》对加强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当遇到港口经营人、船闸管理单位为“三无”船舶提供服务,或港口经营人对船舶超核定载货量配载时,以及遇到通航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管理措施,以减轻安全监管风险。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20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