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在全省地方海事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的通知(苏地海事〔2016〕14号)
发布日期:2016-03-17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地方海事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地方海事处:

为了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苏交法〔2015〕32号)。现结合江苏地方海事系统实际,就坚持以依法行政为主线、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海事建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培育法治思维,普及法治教育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与法治考核制度。全面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把宪法和法治政府理论作为重要学习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运用多种载体创新学习方式,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建立法治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评价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部门:局政工科,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二)推进全行业的普法和守法。深入开展海事全系统普法教育工作,在全行业开展宪法、法律宣传,做好宪法日等宣传日的教育普及,重点加强海事船检法律法规、水上安全知识、船舶防污染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健全海事“法律六进”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互动式的宣传教育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引导全行业自觉守法用法。

牵头部门:局政工科,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二、依法履行职责,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三)严格履行海事职责。按照“法律授权才能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厘清海事职责权限,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进一步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理顺省、市、县地方海事各部门事权关系。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级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海事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和承接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细化审批标准。同时,配合做好交通运输部门责任清单、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清单的梳理公示工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科学制定和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强化随机抽查监管。 广泛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执法联动和区域协作。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进一步拓展网上办事服务功能,加强网络互动。优化整合窗口服务、网站服务等资源,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牵头部门:局信息办,局办公室;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三、强化重点领域研究,健全海事法规体系

(六)推进海事管理重点领域立法工作。近期完成《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规章的立法工作。着重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调研,确立立法需求,积极推进地方海事立法工作,依法做好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等工作,提高海事立法工作水平。对现行有效的海事法规规章,有需要修订完善的,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上报。加强对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立法的行业指导,建立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七)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务必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轻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自身责任,健全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按时上报备案。加强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工作,并每年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八)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法定程序,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开展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九)加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等工作机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增强公众参与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会议记录和存档制度。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了解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的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要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进行调整、修正和完善。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铏决策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十一)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全面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用语;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约束执法自由裁量,准确执行部海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推行执法指导制度。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局执法监督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二)健全执法队伍管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海事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同时加强海事协管人员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前培训,结合年审组织执法人员年度培训,配合完成执法人员轮训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的执法人员考核机制。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善用科技化信息手段,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整合执法数据,提升执法效率。要配合上级交通主管机关完成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局信息办;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四)建立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防止权力滥用。要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牵头部门:局政工科,局财务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海事船检规范性文件。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配合省厅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六)加强执法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常态化的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按照一定的频次定期开展执法督察和执法文书评查,加强海事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执法督察结果应用,切实加强对督察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同时,进一步发挥全系统行风政风监督员的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机制,形成多种方式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七、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十七)有效预防化解纠纷。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矛盾集中或者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依法化解行业矛盾纠纷。要通过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信访等多元化矛盾化解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政工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十八)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要求,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则》的要求,明晰应诉各环节部门职责,规范应诉办理程序,尽职尽力履行应诉工作,规范本部门的行政行为。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

参与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市地方海事局、县地方海事处。

八、大力完善法治交通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海事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海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年度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的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培育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法治海事建设相适应。要制定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保障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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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