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6-00384 | 分 类 | 交通规费 铁路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6-09-13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铁路 补助 通知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客货运场站及路网连接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17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建立和管理项目库,提出年度建设项目方案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参与项目审核,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是指由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或其他干线铁路的铁路客运站与公交首末站、公路客运站(包括旅游集散中心,下同)、出租车蓄发区、社会停车场等有机组合,有条件的城市可与城市轨道站和汽车租赁设施等相结合,并同步规划建设的,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综合性客运场站。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应按照“零换乘”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加强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方便公众出行。
三、补助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主要用于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中的公交首末站、公路客运站、出租车蓄发区、社会停车场、公共换乘设施、信息调度系统等交通服务功能区的建设,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投资的50%。
四、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的设计日换乘旅客发送量给予一定补助。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的设计日换乘旅客发送量是指综合枢纽中的公交首末站、公路客运站、城市轨道站等的日旅客发送量之和(下同)。
1、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的设计日换乘旅客发送量达到1.5万人次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0.8~1.5万人次的,补助1500万元;0.8万人次以下的,补助1000万元。
2、对于铁路客运站与公交首末站、公路客运站、出租车蓄发区、社会停车场、汽车租赁设施等交通服务功能区实现“一体化衔接和立体开发”的,增加1000万元。“一体化衔接和立体开发”指相关的交通服务功能区与铁路客运站在同一个建筑体内或者具有内部的联通通道;枢纽多种功能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地下空间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3、补助资金在项目主体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后,结合工程年度实施进度、年度工程投资到位情况等因素,可分年度安排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城市枢纽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建设计划。
2、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材料,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材料,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等。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经省财政厅会商统一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六、项目资金申请与下达、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按照苏财规〔2015〕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航空、水路综合客运枢纽,以及具有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功能的道路客运主导型综合客运枢纽、具有P+R功能的较大规模的城市客运换乘中心参照铁路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八、本补助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17年新增列入省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和省道路客货运场站建设投资计划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执行本补助标准。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交计〔2010〕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 9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