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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12-14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近期,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升州路16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oyong@jscd.gov.cn

联系人:赵勇,电话:025-52853003、52853122(F)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境内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原则)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施工图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第四条  (监管主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批主体)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公路过江通道、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干线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公路和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章  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咨询审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图审批前组织咨询审查。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审查。规模较小且技术成熟的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组织咨询专家库内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进行咨询审查。

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审查。

第七条  (公路审批流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咨询审查,并由相关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或者审查咨询意见。

(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审查咨询单位或者项目法人进行核查确认。采取咨询单位审查的,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在核查确认后的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章;采取专家审查的,由项目法人进行核查确认,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三)对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将所有材料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符合性审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并出具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相关意见对报审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项目法人将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报施工图审批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

2、审查咨询报告或者审查咨询意见;

3、符合性审查意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4、设计单位对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说明;

5、审查咨询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的核查报告或者核查意见;

6、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份数由审批部门确定);

7、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8、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部门应当在接收审批材料后及时进行完整性检查,发现送审材料不齐全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人。

(六)审批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会议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对规模较小、且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对施工图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审批部门可以不安排会议审查。

(七)审批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水运审批流程)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法人对施工图进行自查后,将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报施工图审批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书);

2、完整、齐全的施工图(份数由审批部门确定);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部门应当在接收审批材料后及时进行完整性检查,发现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人。

(三)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咨询审查,并由审查咨询单位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四)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审查咨询单位进行核查,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在核查确认后的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章。

(五)审批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会议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对规模较小、且审查咨询单位对施工图无重大修改意见的,审批部门可以不安排会议审查。

(六)审批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咨询审查的委托)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审查咨询单位资质应当不低于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图设计或者咨询审查业绩。

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预留咨询审查的合理工作时间。因委托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委托方支付;由审批部门委托的,相关费用可以自概算中提取,也可以申请财政预算。

第十条  (集中报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集中报送审批,保证施工图审批的完整性。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报送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审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咨询审查、核查以及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施工图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内容

第十二条   (咨询审查内容)施工图咨询审查内容包括政策部分和技术部分。

政策部分包括:

(一)设计、送审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三)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技术部分包括:

(一)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二)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测量资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设计是否完整,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四)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其他规范和规程要求;

(五)工程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要求;

(六)有关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批复、标准和评价意见的情况;

(七)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和具有可行性;

(八)施工图预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超出批复概算。

第十三条   (审查咨询报告内容)审查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查咨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项目概况;

(二)审查负责人及参与人员;

(三)审查依据;

(四)审查过程;

(五)审查内容;

(六)审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审查结论及主要建议。

审查咨询报告应当包含对送审施工图主要结构工程安全性、稳定性及使用性能的验算。

第十四条   (核查内容)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核查的,应当对审查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与原送审文件有变化的设计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五条   (符合性审查内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施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政策性审查要点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内容)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和咨询审查委托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结合相关审查咨询报告、审查意见、核查报告或者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核,重点为相关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法人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本办法做好施工图报审的准备、协调、组织工作,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由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单位履行施工图审批程序中的相关职责。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单位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的,建设管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在委托的范围内履行施工图审批程序中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初步设计批复等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审批不免除设计单位的相关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提出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设计单位对有关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委托单位与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需要,及时提交施工图,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审查咨询单位要求)审查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审查质量负责。因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对相关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审查咨询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审查咨询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由审查、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查咨询单位对咨询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审查咨询单位不得侵犯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库”),并对咨询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咨询专家库入库条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自行申请或者由相关单位推荐,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咨询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与会议审查)采用专家审查或者会议审查的,审查组织方应当根据需要在咨询专家库内选取符合相应条件的审查专家,人数为不少于3的单数。审查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审查质量。因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对相关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审查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用会议审查的,待审查的施工图应当至少在审查会议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查专家。审查会议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参与审查会议的专家签字,审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

审查会议应当由会议组织方、审查专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参加,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参与。施工图涉及规划、环保、通航、防洪、抗震等专项内容以及工程实施需水利、海洋、海事等部门协调的,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三条    (审查回避)施工图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参与完成的施工图。

主持或者参与施工图设计的有关人员以及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审查有失公正的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施工图的审查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重要审查信息反馈)审查咨询单位或者专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初步设计批复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反映。

第二十五条    (程序管理)施工图未经审批,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等手续;经审批的施工图应当作为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财务支付、审计的重要依据。

施工图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其中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监管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咨询专家及审批机构的监督管理;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批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批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所掌握的信息对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纳入相关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应当作为采购、招标和委托等活动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咨询专家的信用评价情况还应当作为对咨询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施工图审查、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施工图审批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