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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修改工作规则决议

 

苏建交协(2017)第18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修改工作规则决议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2017年11月16日召开了换届选举暨二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大会同意修改交通分会工作规则,新的工作规则自2017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工作规则修改稿》

 

  

    2017年11月17日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工作规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本省交通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实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省交通行业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受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执行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住所设在南京市长乐路172号一楼(邮编:210006)。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分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省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以及信息等资源的共享。提高交通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会员单位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省内外交通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向会员单位传达上级重要精神并提供交通发展各方面的信息。

  (三)代表本省交通行业向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交通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正当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相关的应诉活动。

   (五)制订本省交通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反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分会承担的与本省交通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的制订,以及行业内的统计调查、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技术标准制订、质量管理等奖项的推荐、评选等职能。

   (七)对省内外交通经济、技术进行理论研究和专题研讨,组织学术交流。发挥商会效能,加强与省内外的联系,沟通联络渠道,促进学习交流,加强友好合作。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各种咨询和法律服务。为本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企业联合会、质量协会等,加强企业精细管理,总结和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制订规划、政策建议、协调关系、培训人才、出版会刊、优秀评选、中介咨询服务、省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分会活动原则:

    (一)本分会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分会应本着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开展活动;

 (三)本分会不以任何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本分会开展活动时应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精神,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会务自理、工作自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分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或养护、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交通建筑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组织;

  (二)承认《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规则;

  (三)自愿加入本分会。

  (四)向分会秘书处填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并经分会理事会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服务;

  (四)拥有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规程、执行本分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关心本分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向本分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分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作不讲诚信单位,分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或本分会工作规则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内部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分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今后如果设立常务理事会,则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聘免;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交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作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会长由省行业建筑协会聘任,并经理事会表决,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审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对一般工作事项进行决策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本省交通行业情况;

  (三)热爱本分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分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本分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政府采购);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转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会的资产。

       第三十条 本分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分会规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修改工作规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经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交通分会换届大会暨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17-12-07 13: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