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综合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7-02-20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关于开展综合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省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苏办〔2016〕24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55号)精神,省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组)负责综合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公室、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统称驻在部门)。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结合驻在部门实际,现就派驻纪检组开展综合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深入推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领导体制

派驻纪检组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省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由省纪委另行下达。

三、主要职责

派驻纪检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

(二)经省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承办省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四、监督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厅党组十二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部署的任务情况。

五、监督方式

(一)召集、出席或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相关人员会议,研究、部署、督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出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厅务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相关会议;驻在部门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等,应提前向派驻纪检组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副组长或者受组长委派的组内其他人员列席上述会议。

(二)查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三) 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贯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源头防治腐败、遵守党规党纪和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协助省委巡视机构和厅党组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督促整改突出问题,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驻在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必要时可以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深入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一线等现场进行检查督导。

(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驻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酝酿动意考察对象(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应与派驻纪检组领导沟通或口头征求意见;在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驻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派驻纪检组意见。征求意见到正式上会研究一般不少于3天。派驻纪检组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回复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意见”。

(六)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七)通报曝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八)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多方协作机制。派驻纪检组完善与省纪委有关室、省委巡视机构、省级机关纪工委和检察机关等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与驻在部门组织人事、机关党委、财务审计、内设纪检监察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健全设区的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廉情直报和快速处置机制,强化查办案件、巡察监督、内部审计、专项整治等工作的通力合作,形成监督执纪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沟通会商机制。派驻纪检组及时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通报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会商贯彻落实意见;每半年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就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党规党纪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对驻在部门纪检工作督查指导,听取驻在部门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研究“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派驻纪检组参与,并听取派驻纪检组意见建议。

(三)建立健全纪律审查机制。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通过信访举报、巡察监督、专项检查、作风督查、专项审计等渠道,多方位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涉及处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由派驻纪检组根据职责查办,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指导厅机关党委做好向省级机关纪工委报审工作。充实完善省交通运输厅纪律审查人才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集中优势力量查办重要案件,提高纪律审查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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