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选修课)培训学习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4 10: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厅职字[2014]22号)和《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注册工作的通知》(职公函〔201533号)文件精神,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在每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两年)内需完成不少于40学时必修课(在交通职业资格网进行网上学习)和2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课程。2016年经与部资格评价中心商议并取得同意,我省造价人员可在交通职业资格网进行选修课的学习。今年因工程造价课程设置等原因,部职业资格中心不再为各省提供选修课的课程学习。经我站研究决定,今年我省选修课的学习将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 我省选修课培训课时的确认形式

    1、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在交通职业资格网完成选修课学习,所取得的选修课继续教育学时。

    2、参加部、省、市交通定额造价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相关造价培训学习所取得的学时。

    3、参加省内其他造价管理机构举办的工程造价培训班的学习所取得的学时。

    4、参加我省建设单位或造价咨询企业内部自行举办的有关工程造价培训讲座学习所取得的学时。

    以上四种形式取得的学时,可作为我省继续教育周期内选修课的学时。

    二、自行举办选修课程培训学习的相关要求

1、培训举办方应就培训的内容、课程课件的设置、培训时间、地点、授课老师等培训计划在举办培训学习前十天内报省厅定额站审查、确认、备案。

2、培训举办方必须保存学员培训签到表及培训学习影像等资料。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同时应在十天内向省厅定额站提交培训情况总结报告。

320学时的选修课继续教育课程原则上最多分两次完成。

4、省厅定额站及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对自行举办的培训讲座进行监督抽查,对违规违纪取得培训证明或证书的行为,省厅定额站可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取消该学员周期内的注册资格,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记录在信用评价中,同时取消相应的培训单位自行举办选修课培训学习的资格。

5、自行举办选修课的培训形式2017年试行一年。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定额站联系方式:电话: 025-52853091

    联系人:曹嘉瑞,电子信箱:jsjttde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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