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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发布日期: 2018- 11-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11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1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11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8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91.321(b)款修改为: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使用。如果航空器长期处于停用的存储状态,可以在将其适航证件交回局方后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应当在再次投入使用前完成一次适航性检查。”

二、在E章 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增加一条,作为第91.400条:

“第91.400条 民用航空器的设备、仪表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按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或者配备本章所要求的设备和仪表。”

三、将第91.703(a)款修改为:

(a)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种类的运行:

(1)一般商业飞行;

(2)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训练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的训练飞行无需申请)

(5)空中游览飞行。”

四、将第91.707(c)款修改为:

(c)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五、将第91.733条修改为:

“第91.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

(2)在两个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起降点间实施空中游览飞行,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b)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c)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六、将第91.1103(a)款中的“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可为运营人本人)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当所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考试内容可不包括本条(a)(1)(ii)(iv)款所规定的知识”修改为“运营人指定的作业负责人(可以为运营人本人)应当接受下列知识和技术的考试,当所实施的农林喷洒作业飞行不包括药品喷洒作业时,考试内容可以不包括本条(a)(1)(ii)(iv)款所规定的知识;当局方得到了该作业负责人以往的作业飞行记录,了解到该作业负责人在安全作业飞行方面和喷洒农药或者化学药剂方面不存在技能问题时,可以不要求该作业负责人进行知识和技术的考试”。

七、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91.2013条除外;所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本决定自201911日起施行。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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