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该区公路管理站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11760元,一起用行政手段近30个月未能解决的问题得以了结,路产得到有效索赔,路权得到有力维护。
2016年7月13日16时20分,驾驶员缪某驾驶苏F38867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江公路西亭镇高速路口北侧2公里处时,与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皖LB1752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州公路站十总路政管理中队马上派员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交通、撤除现场,并组织养护单位人员进行清理路面。由于事态紧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照片不能完全反映损坏路产的情形,同时两个驾驶员均受伤急救,没能立即完成勘验笔录,导致索赔证据不够充分。
为此,通州公路站提起民事诉讼,派员到交警部门调取了确认有“油状污染和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部分照片,并由养护企业及其养护人员提供了《现场应急处置说明》,对应急的事件经过,处置的方式、内容、范围、设备等进行了全面说明,企业盖章和养护人员按手印确认。
经过庭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结合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事故认定书中分别记载的“现场道路有大片油状污染,道路两侧树木有损坏”和“路政设施损坏”的事实,法院最终予以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辆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各赔偿5880元,共计117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