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送审稿)》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升州路16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邮政编码:21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oyong@jscd.gov.cn
联系人:赵勇,电话:025-52853179、52853122(F)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0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保证施工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原则】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监管主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批分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公路过江通道、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省干线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和航道(不含沿海港口进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按项目管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及沿海港口进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按项目管理权限由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定程序赋权下放的除外。
第六条 【施工图报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应当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施工图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申请。
施工图审批应当按项目集中申请。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申请。项目法人在首次申请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分期实施计划报施工图审批部门。
第七条 【报送材料】申请施工图审批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全套或分期实施的施工图文件(含施工图预算);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可不提供);
(四)咨询单位审查咨询报告、审查会议纪要或者专家审查意见及设计部门答复意见(如有);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对设计图纸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的承诺。
(六)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受理】施工图审批部门对符合审批权限,且材料齐全的审批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具体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前审查】施工图审批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批前对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关技术审查单位实施。
前款所称技术审查单位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承担公路、港航行业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审查组织】技术审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组织会议审查或者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咨询。项目法人按规定已经委托咨询单位开展审查咨询的,技术审查单位仅组织会议审查。技术审查单位可与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一次审查会议。
组织会议审查的,专家应当提供书面审查意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注明。
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咨询的,咨询单位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应当对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或咨询单位咨询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情况应当经原专家或者原咨询单位确认后报审查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应当向施工图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审查组织情况;
(三)对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符合性的审查情况;
(四)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完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十二条 【审批决定】施工图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审批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技术审查阶段组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修改完善的时间不包括在内),并将审批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施工图变更】施工图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咨询费用】委托审查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国有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使用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或者申请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公路水运施工图审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承担施工图审批工作,对审批流程的合法性负责,对审批决定与审查意见、咨询报告、会议纪要等审查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本办法规定承担施工图报批的准备、协调和组织工作,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委托其他项目管理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在委托的范围内代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批不免除设计单位的相关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咨询单位或者专家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设计单位对相关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单位与咨询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沟通。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设计单位须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实施需要,及时报批施工图,并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资质应当不低于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并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咨询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施工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初步设计批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反映。
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责。因咨询质量问题对相关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查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并对其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单位】技术审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回避】施工图审批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施工图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参与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审查咨询。
主持或者参与施工图设计的有关人员,以及与施工图设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保密规定】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密,不得侵犯相关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技术审查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和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在施工图审批程序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检查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施工图审批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相关单位在施工图未经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施工图审批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咨询报告》(格式文本)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
咨询报告
(格式文本)
编制单位: (公章)
编制日期:
目 录
一、总体咨询意见及咨询人员签署
二、咨询项目情况及咨询工作概况
三、咨询依据
四、咨询内容与咨询意见(审查咨询要点。具体内容可分专业进行叙述)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二)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所依据的勘察、测量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四)完整度和深度是否符合有关施工图编制办法或编制规定;
(五)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六)地基基础、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是否符合要求;
(七)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环保、水利等行业专项审批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大型临时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设计是否合理;
(九)对于品质工程创建项目,是否符合品质工程相关要求;
(十)项目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实际需求;
(十一)施工图预算是否合理;
(十二)其他重要内容。
五、咨询结论及主要建议
(一)对施工图整体质量给出明确结论;
(二)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的咨询情况给出明确结论;
(三)对咨询的其他主要内容给出明确结论;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