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8-00162 分        类 运输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8-03-28
标        题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运〔2018〕3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运〔2015〕14号),省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对象

2017年度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对象为设区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包括县级市、县,不包括市辖区)。设区市的城市市区按照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行政区以行政区域为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各地运管、计划、农路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

2017年度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主要依据苏交运〔2015〕14号等文件确定的《江苏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和《江苏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见附件2),具体包括建制村公路通畅率等10项指标。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三、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程序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评价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我评价。有关设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江苏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对本地区2017年度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各项指标进行自我评价、计算评价分值,完成评价报告,并于3月30日前将评价报告报送至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报告应包含各指标计算数据来源及证明文件,以及2017年度城乡客运工作亮点及工作不足总结等。设区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行政区的评价报告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实地核查。接到县(市、区)报送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有关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进行实地审核,核定评价分值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前将有关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含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的评价分值及对应指标分值计算数据来源、自评等级、辖区内综合水平和各级别县(市、区)比例等)汇总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实地抽查。省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全省所有市、县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确定各设区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等级,并将评价分值和评价等级名单进行公示。

(四)情况通报。省厅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后,将通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各地方人民政府,对于连续三年评价达不到AA及以上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

四、其他要求

对于2016年度已经达到AAAAA和AAAA评价等级的区、县,本次可只提供反映指标增量或减量的数据及证明材料,未提供的部分视为数据无变化。需要提供的具体指标包含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城乡道路客运信息服务一体化水平、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政策一体化水平、加分项相关指标和农村客运班车公司化率。

对于2016年度未达到AAAA及以上等级的区县,则需要按照苏交运〔2015〕14号文件要求上报所有数据及证明材料。

联系人:厅运管局公交办 王苗苗,电话(传真):025-84211930;邮箱:807415033@qq.com。

附件:1.江苏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2.江苏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3月28日

苏交运〔2018〕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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