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8-00205 分        类 运输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8-05-24
标        题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运〔2018〕5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合并,减少重复检验,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检验检测制度

(一)推进三站合一。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以下简称排放检验),实现“三站合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能力、机动车排放检验能力的资质认定证书,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准予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具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证书,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实现与交通运输部门数据联网的,准予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1、实现货车安检结果互认。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结果互认。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逐步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2、实现货车排放检验结果互认。道路货运车辆排放检验项目实行结果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柴油货车排放检验采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规定的自由加速法检测;汽油轻型货车排放检验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检测,按《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限值》(DB32-966)进行评价;汽油重型货车排放检验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规定的双怠速法检测。国家标准GB3847 和GB18285正在修订之中,待发布后应按排放新标准执行。

汽油轻型货车综检中涉及排放项目的检测根据货车经营者提交的货车《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直接采信排放检验机构结论。对综检机构与排放检验机构的柴油货车、汽油重型货车排放项目检测结果,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相互认可。货运经营者可凭综检机构出具的2个月之内柴油货车、汽油重型货车排放检测报告办理车辆年检相关手续,综检机构排放检验数据要按照要求上传环保部门。综检机构根据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2个月之内柴油货车、汽油重型货车《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直接采信排放检验结论。

对于已经实现综合性能检测、排放检验“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两份报告,并按规定上传排放检测数据,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三)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自2018年起,货车的安检、综检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检验检测完成时间以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完成的当日核定。货车的年度审验应在车辆完成本年度检验检测后进行,实行统一的年检、年审有效期。各地要引导货运经营者根据安检周期调整车辆安检、综检时间,及时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联网。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督促辖区内综检机构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检测联网工作,实现对本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全覆盖,并按照规定实现数据对接。引导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业协会建设全省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检测联网平台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为营运车辆联网审验、异地检测、异地年审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未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的综检站,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采信其检测结果。

二、优化货车检验便民服务

(五)推进普通货车异地检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综检机构与“江苏运政在线”完成数据对接基础上,加快推进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危货车除外)的异地检测。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可在省内任何一家综检机构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无需办理委托检测手续。普通货运车辆在办理异地检测时,应向综检机构提交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送检人员身份证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采信普通货车异地检测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对存在替检、套牌和非法改装嫌疑的异地检测普通货运车辆,可向车籍地车管所要求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的查验记录表复印件(含VIN码拓印膜),车籍地车管所无法提供,无法核实车辆“唯一性”的异地车辆,不予办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六)推行普通货车异地年审。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要简化车辆年检和年审办事流程和手续,为货运经营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省内普通货车异地年审。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省内异地年审业务,不改变原有管理程序和责任边界,其审验机关仍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省内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申请。

货运经营者除可按原规定在车籍所在地继续办理年审业务外,还可以向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辆异地年审。对申请异地年审的普通货车,“江苏运政在线”根据数据库自动比对系统采集的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车辆违章、车辆行驶证审验情况,形成初步年审结论。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江苏运政在线”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驻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协助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标贴打印和IC卡信息更新业务。

(七)探索推进货车网上年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道路运输证发放、年审等事项,并将可开展车辆年审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业务办理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网点信息、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鼓励各地在综检站设置车辆自助年审终端设备,在车辆办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后,货运经营者可自助办理年审业务。各地应探索推进普通货车网上年审工作,具备条件的运管机构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试运行省内普通货车网上年审。

网上年审业务试运行后,货运经营者除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场办理年审业务外,也可以通过微信端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网上审验申请。网上年审提交后,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江苏运政在线”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微信端自动推送车辆年审情况。通过审验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可以通过微信端就近选择省内运政服务窗口或者行政服务大厅,携带IC卡、道路运输证办理年审标贴打印和IC卡信息更新业务。

(八)提升检测服务质量。各地应引导检测机构开发检测预约服务系统,鼓励检测机构通过互联网、APP、电话等方式提供预约检测服务。各地要督促检测机构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和检验检测通道,方便货车“随到随检”。督促检验机构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机制,完善场地引导标识,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货车车主排队往返,不断改进检测服务体验。引导检测站建立车辆检测到期预警制度,及时提醒货运经营者按时检测。各地应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着重加强技术能力、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检测员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交通、公安、质监、环保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具备安检、综检和环检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信息、经营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进行更新,方便车主查询和就近检验检测车辆。

(九)加强货车车辆技术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货运经营者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车辆维护、检测评定等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结合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引导货运经营者选择有资质的维修企业维护车辆。引导货运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货车二级维护强制检测政策,督促货运经营者依据有关标准和车辆实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三、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十)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各地交通、公安、质监、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货车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目标实现、降本增效有成效,切实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各地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车辆行驶证审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系统联网及检验检测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为推进“三站合一”和检测结果互认提供信息化支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在2018年5月3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

(十一)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同时撤销取得的安检、综检、排放检验资质认定,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等责任人员逐步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质监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综检机构资质认定情况进行集中统一排查,对于发现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或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不能满足综检业务要求的,应立即停业整改。对未实现“三站合一”的综检机构,各地交通部门应督促其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安检机构、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与公安交管部门、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十二)开展检测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各地交通、公安、质监、环保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检测市场经营秩序。各地应运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网上巡查、明察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重点抽查检验检测档案,倒查检验检测视频,检查检验检测设备和系统,严格查处违规替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综检机构检测数据抽查和分析机制,加强检测数据的监管。对发现检验机构不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地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和等级评定管理体系,加强违规信息通报,建立信用结果共享和激励惩戒机制,规范检测经营行为,并注重发挥检测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十三)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各地应督促和引导检测机构不得借检验检测改革的名义提高检测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检测服务质量或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搞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积极引导社会投资者理性投资车辆检测业务,防范盲目投资检验检测机构风险,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良性竞争、合理布局。各地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实际检测项目分项收费,并在检测业务大厅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取消重复收费、减轻检测负担的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附件:1、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4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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