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谷晒场路段摔伤谁之责
发布日期:2018-06-22 15: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每年的粮食收获时节,在公路上打谷晒场行为随处可见,孰不知,该行为给车祸的发生埋下了不容小觑的隐患。近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未封闭施工路段晾晒麦子引发车祸的纠纷。

5月30日,从海门市人民法院传出消息,一起因在施工路段晒麦而引发的车祸,历经将近一年的时间,终于作出判决:受害人、晾晒麦子者、施工单位均需承担责任,公路站因管理责任转移而免责。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017年7月27日,原告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海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门市东灶港镇前哨村5组地段时,经过被告王某铺晒有麦子的路面时滑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全身多处骨折受伤。其后,许某将晾晒人王某以及施工公司、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75000元。

原告许某主张,晾晒者应当与管理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认为,该路段的西部当时正由被告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故该路段属于通告封闭的范围,但责任方除在事故地段西侧较远处采取了封闭措施外,在东侧应封闭的交建公司未进行封闭,致使事故发生。被告公路管理站作为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应当由被告施工公司、王某、公路管理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称,在封闭路段上晒麦不应当担责。发生事故的地段属于完全封闭的道路,只能视为一般公共场所,所以晒麦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晒麦子的时候已放置了一些杂物,也尽到了提醒义务。另外,原告是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车速较快,又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施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尽职责,公路管理站未尽管理职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施工公司辩称,未封闭路段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不应当担责。该公司认为,其既非妨碍通行物堆放人,又非道路管理人,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虽然公司未实施完全封闭措施,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被告公路管理站主张,事故路段发生的路段系全封闭施工路段,己方不具有管理职责,因此也不需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王某在道路上晒麦子所致,原告在主观上也有过错,其系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加上事故发生时光线很好,可见自己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事故受伤后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造成本起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是原告在驾驶摩托过程中行驶在被告王某铺晒的麦子上滑倒所致,王某作为在公共道路上铺晒麦子者,应对原告受伤后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施工公司系道路的施工者,根据通告应进行封闭施工,虽然其考虑到当地群众出入的方便未进行完全性封闭,但有义务对应封闭路段进行管理,而施工公司未行使这一管理职责,与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路管理站虽原属于该路段的管理者,但其管理职责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已转移给施工公司,故与原告的受伤无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而驾驶机动车辆,也未戴安全头盔,且从公安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摩托车倒地后滑行距离较长,说明了车速较快,故其应对事故损失承担40%的责任。王某铺晒麦子的行为与施工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两被告之间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故双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尘埃落定,留下诸多思考。公路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己之便在公路打谷晒场,否则遇事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希望公路各基层单位平时强化管理,若在正常通行路段由于打谷晒场引发交通事故,管理者同样要承担责任。(高露)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