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21 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修订稿)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厅公路中心、厅港航中心,省交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招标文件明确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控目标,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在项目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环保专项设计中进行扬尘污染防控设计,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列入概预算。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所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文件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载明。

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可以在环境保护费中计列。工程量清单100章中计列的费用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四、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应当包含施工围挡的设置、临时道路及三场的硬化、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的覆盖、洒水、清扫、保洁等降尘控尘措施的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择时施工、局部停工、做好特定时期(如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预警响应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治预警响应预案。

五、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评分因素和分值。

六、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和信息化监测监控等措施。对于纳入品质工程示范创建的项目,应当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施工过程中要满足项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中的特定环保要求。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考核方法,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履约考核及信用评价。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及时整改、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被行政处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履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并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省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他交通项目可参照并逐步施行。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细化完善相关措施并注重总结相关经验,及时反馈我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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