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18-00564 | 分 类 | 运输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18-12-29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运〔2018〕11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以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和“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年审手续。如另有通知的,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