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总质量超限,二是外廓尺寸超限。
车辆总质量超限,取消了从2004年全国联合治超确定的每轴1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不超过55吨的认定,调整为二轴货车总质量不超过18吨、三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27吨、四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36吨、五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3吨、六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9吨的认定标准。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办法还规定,由于车辆安装轮胎数量及宽度、驱动轴数、空气悬架等因素,同一车型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外廓尺寸超限由三种情形: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