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方便投诉人依法投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作为投诉处理工作参考。
一、依法投诉
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一)投诉书受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投诉人可以自己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是否受理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五、投诉撤回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六、处理决定
(一)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决定。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七、结案归档
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按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恶意投诉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九、结果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在交通运输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并在省交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