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9-00199 分        类 运输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9-07-01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交安〔2019〕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自2017年开始,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在全国率先创新、推广应用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作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系统的升级,实现对“两客一危”车辆不安全状态、驾驶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实时预警和主动干预,有效防范了“两客一危”车辆交通运输事故,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省“两客一危”车辆已基本完成终端配备、企业监控平台升级改造,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已完成部署。为进一步落实该系统应用的主体责任,加强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完善主动防控数据分析,强化动态监管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化解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监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两客一危”企业是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升级改造监控平台,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闭环。 

(一)确保“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其所属“两客一危”车辆全部安装并使用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载终端设备,并接入省行业监管平台,确保在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在“两客一危”车辆(不含县内包车)的安装应用100%全覆盖。

(二)全面升级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两客一危”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企业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同时保障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数据的及时、准确上传。

(三)优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形成管理闭环。“两客一危”企业要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录入或更新监控平台中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基础信息,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各类报警数据进行有效处置,对严重报警数据及时进行干预,逐条进行处理;对管理部门下发的指令、通报及时作出响应、处置和反馈,做好台账记录,形成企业管理闭环。

二、加强监管部门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强化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借助行业监管平台的取证、分析、研判功能,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执法,形成管理部门监管闭环。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行业监管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运维工作,督促“两客一危”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和相关制度,督促运营服务商提高服务能力,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要把考核情况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班线招投标、年度审验、运力投放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行业监管平台记录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资料审核后,作为证据,依据《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惩戒;公安部门可以将行业监管平台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并督促企业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可以将行业监管平台的记录作为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证据。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分工协作,强化数据共享,共同推进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管理。

(二)联动协作,形成监督管理闭环。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协作意识,提升联合监管的合力。要建立会商机制,针对重大动态监管工作事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问题,提出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建议。针对考核不合格、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两客一危”企业,要进行联合通报、联合约谈、联合整治,形成监管闭环。

(三)开展安全评价,实现社会管理闭环。要通过行业监管平台,定期开展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动态监控的监督检查。近期省交通运输厅还将制定道路运输“两客一危”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体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评估体系,定期对辖区“两客一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要通过适当途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引导货主企业选择安全生产信用好、安全管理评价高的运输企业承运;引导金融、保险等社会机构应用安全评价结果,建立金融服务和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实现社会管理闭环。

三、保障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的基础,也是实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全面升级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平台数据筛查、比对、分析等功能,为全面保障、提升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抽查和通报机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抽查工作机制,对“两客一危”企业的终端规范安装情况、监控平台使用情况、动态监控工作落实情况、报警问题处置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管理部门将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通过行业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企业监控平台和企业终端的数据质量;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现场抽查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对产品品牌、产品质量、功能符合性、数据质量等进行抽查,确保用检一致。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行业监管平台建立“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机制,定期分析通报企业、终端、监控平台和运营服务商的动态监控、数据质量等情况。

(二)加强运营服务商管理。运营服务商是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服务工作制度,为服务的运输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终端设备安装齐全、规范、有效,具有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为所服务道路运输企业提供7×24小时监控和售后服务,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存储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动态监控数据(包含报警图片和视频),有效保障行业监管平台能够根据报警信息及时有效进行图片和视频的调取,并为监控平台与行业监管平台保持数据链路畅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及时对终端、监控平台异常问题进行处理。运营服务商在提供运营服务前还应当向行业监管平台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平台服务商授权书及平台过检报告、终端服务商授权书及终端过检报告、所服务运输企业授权委托书及服务车辆列表信息、平台部署IP地址等材料。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运营服务商的履约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营服务商的检查考核。

(三)实施问题惩戒。对“两客一危”企业安装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或使用的监控平台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安装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未能在行业监管平台正常显示、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数据异常、实际安装设备参数与过检设备参数要求不一致等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两客一危”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监控平台或终端服务商,由省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照要求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公告目录,清退出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营运市场。

四、强化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的考核管理

动态监管考核是强化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应用的重要抓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行业监管平台的数据,定期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营服务商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增加考核管理内容。结合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应用,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的考核内容基础上,增加数据传输率、附件上传完整率、严重报警处理率、平均驾驶员异常报警率、平均抽烟报警率、平均接打电话报警率、平均疲劳驾驶报警率、平均前向碰撞报警率等考核指标(指标说明详见附件)。

(二)健全考核管理机制。要结合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应用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通报机制,强化对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属地管理部门实施)以及运营服务商(属地设区市管理部门实施)的考核管理。考核程序、考核周期、考核评价要求参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表详见附件。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200分,120分为合格。

(三)加强考核结果应用。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重要指标进行评价,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区,上级管理部门要组织联合约谈。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考核排名靠后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依法责令改正,对一年内三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两客一危”企业,按照有关信用管理规定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记录其信用管理档案。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运营服务商,“两客一危”企业一年内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该运营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并由属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落实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未按规定要求向行业监管平台提交材料的运营服务商,运输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运营服务商,所在地设区市管理部门可取消该运营服务商在本辖区的服务资格。

本通知印发后,相关考核内容试行至2019年底,结合各地的考核实施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将对相关考核指标和分值进行优化,2020年起正式实施考核工作和结果应用。

行业监管平台联系电话:025-84356886。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联系人:万军;电话:025-84329702。

附件:1. 新增考核内容指标说明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管理部门)

          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表(运营服务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1日

附件1-4.doc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