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明确,除从事上述疏浚采砂的船舶外,其他采砂船舶应当驶离长江江苏水域,或者到沿江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水域停泊。江苏沿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江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的运砂船舶,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本文刊于《中国交通报》8月16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