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009 分        类 运输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1-06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苏交运〔2020〕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现对我省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价格水平监测,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改革部署,又充分考虑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把价格改革放在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以进促稳,以稳保进。

(三)改革目标。

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的客运班线,已开通直达高铁、动车组列车的市、县(市)间客运班线等竞争充分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跨省道路客运班线终到站所在地省(市)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线路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客运班线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具体价格水平按照《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苏价规〔2018〕7号)制定。

(二)推进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汽车客运站提供的车辆基本站务服务和旅客基本站务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客运代理费、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现行水平。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车辆停放、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超过6%。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咨询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客运站为旅客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二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因旅客延误乘车,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后一小时内,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因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并免收退票费。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鼓励各地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对于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五)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规范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以及在毗邻地区、农村地区实行公交化管理的道路客运,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六)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携带的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三、相关措施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依法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执行票价;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依法依规推动本地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

(二)务求实效。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改革,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落到实处,精准有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工作,将改革举措及时、准确的传达到相关经营者。要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和社会稳定。要深入总结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宣传价格改革对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作用,营造道路运输价格改革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重新颁布〈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服〔2006〕3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规〔2014〕2号)和《关于明确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82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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