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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浅谈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0-10-20    浏览次数:    字号:[ ]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余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推进诚信建设,要不断采取各类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给构建以“政府监管、部门联动、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为主体思路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监管模式提供了基本遵循。下面,作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思考。

    一、搞好学习动员,准确理解信用管理的现实意义。企业信用管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企业信用建设,必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只有讲诚信,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违章行为,才能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才能真正赢得交通运输广大消费者及行业其他经营者的信赖,才能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才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的时代环境下,必须要抓好面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知识学习和宣传动员,引导政府监管部门真切认识到利用信用抓行业监管的巨大优势,引导企业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守信的红利和失信的危害,引导全行业积极“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

二、强化信用考核,切实体现行业管理的综合态势。强化信用管理和考核是建设行业领域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想发挥信用管理的强大威力,就必须开展扎实有效的常态化信用管理。一是做好“双公示”。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加强企业信息的归集和汇总,为实现全社会监督提供基础数据依据。二是汇总“成绩单”。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港口经营信用评定考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制度,及时开展信用考核,强化结果应用,用信用的“成绩单”勾画行业企业自我管理的“肖像图”。三是认定“红黑榜”。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2020 年版)》,及时对行业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形成“红黑名单”,并及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享受守信的红利,承担失信的后果,不断推进行业诚实守信良好氛围形成。

三、实施联合奖惩,有效发挥信用管理的监管作用。信用管理是方法,推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是目的。加强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将“信用”引入行业管理,通过信用促进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实现“要我管”到“我要管”的根本转变。要实现这一管理目标,根据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是落实新型监管机制的关键一步。一是准确把握规范标准。信用管理涉及广大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实施信用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江苏省“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港口经营信用评定考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制度,熟练、准确的掌握信用考核、行为认定、信息发布、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的标准、方法和步骤,确保各项工作严密组织、稳步开展。二是科学实施联合奖惩。实施信用管理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准确发布“红黑名单”,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信用修复和名单移除;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联合奖惩措施(2020 年版)》实施奖惩,切实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行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三是加强政府社会联动。政府信用主管部门要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强政府和社会联动,注重信用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不断营造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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