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办公室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0-22 16: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江苏省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江苏省铁路建设工程实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由江苏省铁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铁路办”)处置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重大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2)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级铁路管理机构处置能力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3)根据上级部门指示责令处置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4)省铁路办认为有必要参与处置的较大、一般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可用于指导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铁路办按照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参建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工作机制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铁路办对地方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根据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省铁路办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为做好江苏省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省铁路办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省铁路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处、规划计划处、建设工程管理处、投资发展处、质量安全监督处、财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向省政府提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二级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工程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4)协助做好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

(5)配合、参与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为做好江苏省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质量安全监督处,主任由处长兼任。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分为日常管理职责和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日常管理职责

1)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更新工作,监督预案的实施;

2)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3)指导和监督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2)应急工作职责

1)接到事故信息后,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事故信息上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省安委办;

2)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4)及时将上级领导批示传达至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5)配合、参与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建设工程管理处职责

(1)负责铁路与公路、航道交叉段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

(2)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善后重建工作;

(3)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综合处职责

(1)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批转、督办;

(2)与应急、公安、消防、海事、气象、水利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协调等相关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相关动态信息汇总,及时、准确对内发布应急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衍生影响;

(4)应急领导小组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遇险人员的安置工作;

(5)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财务(审计)处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的经费保障工作;

(2)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规划计划处、投资发展处职责

(1)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指令、指示。

2.2 现场工作组职责

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要求,或根据事发地铁路管理机构请求,视情成立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由应急办负责联络。

当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铁路办派办领导参加;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省铁路办派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对特别重大、重大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省铁路办按批示及本预案要求,由办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当事发地铁路管理机构请求,或事故有扩大趋势,现场救援有困难时,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现场工作组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部署,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传达上级机构及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组织技术专家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4)必要时向省安委办请求调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铁路建设工程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法律、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提供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持;

(3)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4)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相关部门协作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特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应急、公安、海事、消防、环境等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的应急职责严格按照《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工作分工确定。

2.5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职责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时掌握本地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铁路管理机构报告;组织、协调本地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协助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建立并实施项目级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6 参建单位应急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各铁路建设工程应成立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善后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6.1 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和人员,听从地方人民政府的指挥,配合应急、公安、海事、消防、卫生等部门开展现场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向铁路、应急等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开展应急总结及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2.6.2 施工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有针对性和衔接性的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合同段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和恢复重建工作。

2.6.3 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参与项目的应急演练,对现场监理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开展日常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到位以及应急知识培训教育情况,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事故预防与报告

3.1 风险分析

江苏省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涉及路基、桥梁、隧道、涵洞、站房及铺轨等施工。经评估、分析,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桥梁坍塌、涵洞坍塌、隧道坍塌、爆炸事故、高处坠落、淹溺、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

3.2 预测预警

自然灾害预测预警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由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测预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其它预测预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重大危险性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做出相应预测。

3.3 预警分级

自然灾害类预警级别按事件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由气象部门发布。

安全事故类预警不设定级别。根据已发生的或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预测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省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定向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防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在恢复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监督。监理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检查和督促。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监控,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3.5 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3.5.1 事故信息报送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施工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上报至建设单位、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事发地铁路管理机构;

事发地铁路管理机构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办;

应急办接报后应及时上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省安委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情况紧急时,可采用电话报告,事故有关单位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图3-1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3.5.2报送内容

(1)事故快报按要求填写,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至相关上级单位。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处置、伤亡人数有变化需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信息续报、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分级响应

(1)一、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接到上级部门责令处置的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向省铁路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

2)应急办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响应等级的建议;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协调铁路建设工程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做好应急资源和应急队伍的调度工作;

3)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应急办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了解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上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5)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三、四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办应在第一时间向省铁路办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启动预案;

2)视情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指导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应急处置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以及本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后,省铁路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省铁路办分管领导、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省铁路办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人、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上级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以及本部门工作职责,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铁路管理机构上报有关情况。

(3)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3 应急结束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宣布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新闻发布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的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善后处置与事故调查

6.1 善后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协助做好相关事故善后工作

6.2 事故调查分析与总结评估

6.2.1 事故调查分析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依托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查明技术方面的事故原因,估算工程损失情况,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为工程恢复重建提供技术储备。各级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6.2.2 总结评估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相关参与单位应分别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工作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评估内容包括: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事故预警的及时和准确性、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应急决策的科学性、指挥和行动协调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危机公关能力、恢复重建能力;总结事故处置中的正面经验和负面教训。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建立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网络,明确各有关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反应迅速。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通过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建立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处置水平。强化与属地公安、卫生、消防、通信、供电等应急协作部门的联络机制,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助力量的优势。

7.2 物资保障

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明确装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7.3 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管理的定期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其附加险,以保证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为本单位员工及劳务合作人员投保相应的社会保险。

附则

8.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

8.2 应急演练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项目参建单位根据事故预防重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铁路办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更新,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况的,本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 术语解释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机构或部门。

8.6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由江苏省铁路办公室制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