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523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10-27 |
标 题 | 江苏省2020年内河集装箱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方案 | ||
文 号 | 苏交运〔2020〕3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内河集装箱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交运〔2018〕70号),加快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结合我省内河集装箱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内河集装箱运输规模有效扩大为目标,充分发挥省级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聚焦内河集装箱航线发展,加强政策引领,推动内河集装箱运输加速发展,为形成新发展格局、建设美丽江苏、发展京杭运河绿色现代航运提供支撑。
二、奖励对象
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在江苏省内开展业务的以下法人企业:
1.新开辟内河集装箱航班或者航线(以下简称航线)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2.组织集装箱货物选择内河水运运输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货代企业);
3.开展“散改集”业务的货主企业;
4.为发展内河物流业务,购买自备箱用于江苏内河集装箱公共运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新开辟内河集装箱航线奖励
符合2020年1月1日后新开辟、稳定运行一年以上、吞吐量达3000TEU(包括空重箱)、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2个航程)条件的以下航线:
1.在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内新开辟的至连云港港、太仓港、南京港、南通港的航线,按120万元/条给予奖励;
2.在省外内河港口至省内内河港口之间新开辟的航线、省内内河港口至省内除连云港港、太仓港、南京港、南通港外其他沿江沿海港口新开辟的航线,按50万元/条给予奖励。在省内内河港口之间新开辟的航线,按10万元/条给予奖励;
3.在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内的至连云港港、太仓港、南京港、南通港的既有航线,升级改造后实现定点、定线、定船、定时运行的,按50万元/条给予奖励。
以上航线应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所属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同时,要报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二)组织货物选择内河集装箱运输奖励
对货代企业在内河集装箱航线上代理集装箱重箱量2020年较2019年的增量部分,按100元/TEU给予奖励。
(三)开展内河“散改集”业务奖励
对货主企业在工贸企业厂区或者内河港口内由散货或者件杂货改为集装箱,通过内河运输,并经港口企业确认的“散改集”重箱量2020年较2019年的增量部分,按120元/TEU给予奖励。
(四)发展内河自备箱奖励
对江苏省内企业为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发展内河物流业务,在2020年购买自备箱且用于省内内河集装箱公共运输的,全新集装箱按1000元/TEU、二手集装箱按500元/TEU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五)支持江海河集装箱联运奖励
对为促进省内沿江沿海港口与省内内河港口衔接、在省内沿江沿海港口之间开行的“穿梭巴士”航线,按80万元/条给予奖励。
四、资金申报
企业自愿准备申报材料,航线和箱量等信息经起运港、目的港的港口企业确认后,太仓港的由太仓港口管委会初审,其他港口的由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具体申报、审核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1.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内河集装箱发展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补充配套政策。对省奖励资金与市、县奖励资金不重复奖励,但对各地奖励标准达不到省奖励标准的,省奖励资金补齐不足部分。
2.对货代等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涉事企业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本方案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