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521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11-23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 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颁布实施,明确要求“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2018年20号令《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对全国交通运输统计活动进行了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2019年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要点和《交通运输统计发展纲要》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2019年统计工作测评标准,江苏迫切需要依法完善交通运输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促进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服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07年以来,江苏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涵盖公铁水空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大交通”管理格局,并顺利开启交通强国江苏先行区建设试点。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交通强国先行区建设要求相比,迫切需要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真正形成相互协调、互为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同时,为适应交通运输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职能调整,亟需进一步理顺机构改革后统计职责分工,重新构建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机制,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是解决统计工作中薄弱环节和问题的需要。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地方统计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地区统计工作缺乏经费来源;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责任不明确,人为干扰因素尚未根本杜绝;统计数据资源相对分散、统筹开发利用明显不足。为此,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交通运输统计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要求,对强化统计保障,推动统计创新和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统计职责、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立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中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及城市客运等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一纳入调整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以及城市客运等领域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二)关于交通运输统计管理体制与分工

为适应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改革后统计职责分工,更好地推进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依据“三定方案”,对统计工作体制重新进行了划分。一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二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分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以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权限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民航领域相关统计活动;其中,高速公路、京杭运河苏北段等领域有关统计活动,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三是明确了厅内处室及单位的分工。省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公路、水路、民航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统计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负责统计活动的处室、厅属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具体统计工作分工另行制定。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与实施

依据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和名录库管理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设立与实施。一是规范统计调查内容。规定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时,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重新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二是规范统计调查项目设立与报批。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由省交通运输统计机构会同相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拟定,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各职能处室或者厅属单位商省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同意后拟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三是规范名录库的建设与维护。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完整、统一、准确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并上报有关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

(四)关于统计分析机制与分析应用

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行业的信息、咨询作用,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运输运行分析机制,促进交通运输统计成果及时转化。一方面建立对外分析会商机制。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主动协调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有关部门等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另一方面完善对内分析工作机制。明确省铁路管理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职能处室或者所属单位、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运行分析工作,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公布资料。同时,为促进交通运输统计成果转化和应用,明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职能处室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统计分析结果的应用,将统计结果作为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等行业管理决策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五)关于统计数据共享机制

为更好地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促进数据共享与公开,《办法》明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等,完善统计调查、分析监测、数据库资源管理等功能,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申报和统计资料集中管理,并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实行统计数据共享。

(六)关于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为保证交通运输统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相应的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十分必要。一是建立统计监督检查制度。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对下级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开展检查。二是建立省级统计考核制度。明确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对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开展测评,并将测评结果纳入省交通运输年度工作考核。三是建立统计调查对象的信用管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列入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

结合铁路、邮政管理体制实际,明确铁路领域相关统计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铁路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邮政领域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同时,针对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工作现状,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统计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办法》明确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同时,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下一步还将参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单独制定并印发我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厅内各有关处室、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

(三)关于统计信用管理

《办法》对列入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的统计行为进行了明确。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下一步将做好我省交通运输统计严重失信管理制度建设,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出台相应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统计严重失信标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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