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与强制事项清单分类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11:5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局、支队),各直属高速公路执法支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省编办《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2020〕14号)要求,结合近期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情况,省局梳理、编制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与强制事项清单分类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指导目录》)。现将《试行指导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覆盖评估

按照职权法定、体现融合、边界清晰的要求,省局将594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强制事项分成“交通通行保障”“交通运输经营”“港口经营”“交通辅助业经营”“内河交通安全”“交通建设市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交通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交通污染防治”等9个类别实施监管。各地要结合省局发布的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和各类行政检查事项履职工作标准,做好分类监管工作记录,跟踪处理监管问题,强化对综合执法权力事项行使覆盖面的评估。

二、严格落实监管层级责任

《试行指导目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就近监管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强制权力行使层级。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认真行使监管事权,层层落实责任,有效杜绝监管真空和缺位现象。

三、规范增补权力事项

各市增补综合执法权力事项的,应当按照《试行指导目录》分类、分级原则,将省厅批复的清单事项增补纳入本地区综合执法权力事项目录,并充实相关检查事项履职工作标准内容,确保规范增补权力事项。

四、依法开展司法移送

《试行指导目录》已经明确构成犯罪应当移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权力事项,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行使相关执法权力事项时,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制作“案件移送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五、优化更新目录版本

《试行指导目录》公布后,省局将根据各地监管实践应用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调整情况,不断优化更新《试行指导目录》版本,确保《试行指导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信息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执法平台维护单位,及时维护更新行政处罚和强制执法依据,确保执法文书程序合规、依据适用准确,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分类指导目录

     2.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分类指导目录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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