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561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12-03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已经陆续实现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职能的整合,急需融合各执法门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措施,建立统一的自由裁量适用规则,预防综合执法的权力滥用;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差异化监管,也要求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纠正“一刀切”式执法现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情形。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简称《规则》)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二是量化了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和量化幅度;三是规定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违法告知、组织听证、处罚决定等不同阶段的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四是从信息公开、备案管理、适用监督等方面规定了裁量权运行的监督考评。

《规则》引入信用奖惩机制,把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信用状态也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全面贯彻了“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信用差异化监管理念。

三、有关条文说明

(一)落实信用监管原则和具体措施

《规则》第六条第(六)项“信用监督原则”作为自由裁量遵循的原则之一;第七条第(五)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信用状态”作为自由裁量考虑因素;第十四条第(四)项将“被列入交通运输守法诚信名单中且首次违法的”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二)项将“被列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名单的”作为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承担能力作为裁量因素

不同经济状况的人对“财产罚”的承担能力不一样,等量罚款对不同承担能力的当事人会产生明显不同的惩罚效果。因此,《规则》第七条第(六)项,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承担能力”列为适用自由裁量的因素,第十四条第(六)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作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规定从重与从轻处罚的界线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但缺乏从重与从轻处罚的界线规定。

《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选择法定处罚数额区间的中间额度以下罚款或者在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为从轻处罚;反之,为从重处罚。

(四)公开自由裁量规则、因素和基准

执法公示,是保证处罚裁量透明度的前提,行政相对人只有对执法相关信息充分了解,才能做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申辩或者投诉、起诉等救济措施。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通过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公示本规则以及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接受社会监督。其目的,一是防止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处罚自由裁量使用时,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不相关因素;二是让当事人对照公示的自由裁量规则、因素和基准,可以相对清晰违法行为的处罚后果和量罚合理性。

(五)水路交通安全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和《内河水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定了全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办法和基准。《规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衔接性的安排,明确“有关内河水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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