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401 分        类 交通运输安全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4-13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3项制度
文        号 苏交安〔2020〕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3项制度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2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

(一)负责监管的辖区,90天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10人以上受伤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一年同期上升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3名的;

(五)负责监管的辖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

(六)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针对可以预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厅安委办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本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在十五日内向厅安委办报送整改方案。完成整改任务后,警示提示对象应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向厅安委办报告整改情况,并把《警示提示函》领导批阅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及其整改情况作为交通运输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安委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市××××××××××,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省交通厅安委办

                                                                                                                               年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9〕2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是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发出《江苏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样式见附件):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省厅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的;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四)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应经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

(二)督办事项下达。督办经批准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单》。《督办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送达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须在十五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四)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正式行文,并将《督办通知单》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报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

被督办单位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应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立卷存档。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的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办单位抄告督办对象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或驻厅纪检组,对被督办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因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

(二)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交通运输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你市××××××××××,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月×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省交通厅安委办

                                                                                                                                    年     月    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2018〕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江苏省安委会对省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事故,或6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对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1年内2次及以上被警示提示,或被警示提示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六)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约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一)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9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对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被警示提示后,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约谈,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六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参加人员为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抄报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十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或驻厅纪检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交通运输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约谈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及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