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367 分        类 运输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4-27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交运〔2020〕1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品码头充装或者装载环节安全管理

各地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从事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装货人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港口经营人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要登陆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对本省车辆承运的,逐一进行查验比对并确认;对外省车辆承运的,除进行查验外,应填报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上传,形成装货记录电子档案。查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二、加强充装或者装载环节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货物充装或者装载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配合装货人查验货物与车辆设备匹配性是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车辆设备;运输《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危险货物的,还要配合装货人查验是否具备相关凭证运输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装货人充装。装货人交付运输后,收货人收货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为保障运输安全确需充装或者装载的,应当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并在托运人的指导下作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查处道路运输站(场)在装载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专治电〔2019〕16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要求,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发车例检、安全告知、查验记录、运单使用、设备管理及车辆动态监控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等管理,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安全。要全面落实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督促承运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进行作业。

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制作和携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的危险货物运单应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要求。本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应通过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清单准确填报。有需要的企业可以申请通过本企业管理系统制作并确保将符合要求的信息上传至江苏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运单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运单可以是电子形式。自即日起,各地要组织人员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制作运单和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运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办法》进行处罚,并将驾驶人处罚信息抄送车辆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装备安全管理

按照《办法》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等应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JT/T617)要求。要进一步提升危险货物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引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车辆时,购置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要求的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周期不得高于4万公里或3个月(配置免维护桥的车辆仍按照交通运输部颁推荐标准执行)。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进行罐车年度审验时,应核查在用罐车罐体的检验报告。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贯培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宣贯培训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运输相关管理(执法)人员,以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作为装货人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参加专题宣贯培训,确保理解到位、执行到位。

(二)严格执法。各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隐患突出的,要开展约谈、通报和曝光;对违法违规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相互通报涉企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确保《办法》得到严格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