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295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5-19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5月14日印发,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必要性

我厅于2020年5月14日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

1.《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建设等有关要求。

国务院、部省等多份政策文件要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对象认定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办法》是我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基础。

2.《办法》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的统领性文件。

目前,我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充分的互联共通,信用结果应用尤为不足。仅工程建设领域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提出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管理流程、奖惩措施。《办法》作为我省交通运输联合奖惩统领性文件,有利于规范管理,深化信用结果应用。

3.《办法》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一系列国家政策文件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研究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利于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办法》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7章,主要章节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公示、异议处理和发布,第三章联合奖惩,第四章信用修复与名单移除,第五章信用信息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办法》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活动、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在本省登记并经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办法》界定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指在本省登记并经许可或者备案的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以及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红黑名单管理因尚未全面推开,暂未纳入《办法》适用范围。(详见《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非本省登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非在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在本省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资格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三)关于红黑名单省市县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红黑名单相关工作,由各业务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详见《办法》第四条)

红黑名单认定、发布、修复、移除和信用信息保护有关工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其负责建设管理的部门实施;道路运输领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其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实施;港口领域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其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实施。涉及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黑名单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其负责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门实施。

(四)关于认定红黑名单的数据来源

根据我省自身特点,分类归纳我省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数据来源,其中红名单4条,黑名单6条。红名单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信用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和省级以上表彰信息等;黑名单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有关行政决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反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失信状况的信息;信用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和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反映失信状况的信息。

(五)关于认定标准和奖惩措施

1.红黑名单管理是信用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内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办法》附件1)是名单确定的依据,奖惩措施(《办法》附件2)是名单确定后的应用。

2.编制《办法》认定标准和奖惩措施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部省关于红黑名单管理和认定的文件以及相关厅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信用管理实际,《办法》有针对性的规定了共性认定标准,并对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领域,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道路运输领域”、“港口领域”分别规定了个性认定标准;同时,为强化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还专门规定了“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认定标准,对水路运输领域的信用监管主要在这一部分体现。

3.目前部省有关政策文件中,对奖惩措施多为概述性语言,行业内外少有明确具体的奖惩手段。本《办法》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奖惩措施,针对红名单提出优惠经济政策、便捷业务办理、优先经营拓展、评先评优优先等奖励措施11条,针对黑名单提出加强警示教育、取消政策扶持、限制经营活动、逐出业务市场等惩戒措施11条。

4.认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均以附件形式于《办法》正文之后,主要考虑部、省相关政策出台、新增领域和认定标准及奖惩措施实施效果等变化,可定期(按年)更新附件内容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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