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275 分        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5-09
标        题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苏州市沧浪新城跨京杭大运河景观人行桥桥型、桥跨和桥宽意见的函
文        号 苏交审批函〔2020〕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苏州市沧浪新城跨京杭大运河景观人行桥桥型、桥跨和桥宽意见的函

苏州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沧浪新城跨京杭大运河景观人行桥桥型、桥跨和桥宽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拟建沧浪新城景观人行桥跨越京杭运河苏南段,该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已由原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以《关于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航道通航技术标准的复函》(交航计〔2018〕11号)批复,文件明确“桥梁主跨150米,一跨过河,通航净空不小于80米×7米,按要求做好护岸、疏浚工程和桥涵标等助航设施,满足航道通航要求”。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你局组织进一步研究并经苏州市规划局审定,对桥梁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将桥梁主跨跨径由150米调整为120米,桥梁通航孔满足通航净空不小于80米×7米且一跨过河的要求。

经与原航评报告及批复对照,拟建桥梁虽主跨跨径由150米调整为120米,但是调整后拟建桥梁线位未发生变化,且在通航水域中不设置墩柱,通航净空满足不小于80米×7米的要求,通航孔布置及墩柱布置未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拟建桥梁调整后的通航孔满足京杭运河苏南段三级航道通航要求且符合原批复对通航净空尺度的要求。

请你局按照相关规范,做好护岸、疏浚工程和桥涵标等助、导航设施等工作,满足航道通航要求。并严格积极配合苏州市相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特此回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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