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328 | 分 类 | 教育培训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05-20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政〔2020〕1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省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党〔2019〕119号),特制订《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首席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暂行)》(苏交政〔2013〕3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0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精神,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加大交通运输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省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党〔2019〕119号),结合江苏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或交通职业教育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依托行业企业、交通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载体,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领办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开展技术攻关、创新、推广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推广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
第二章 申报和评选
第四条 申报条件。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或开发研制、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
3、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应用、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4、授艺带徒方面。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或依托学校实训基地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江苏技能大奖、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省交通技术能手、省交通工匠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单位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工作布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单位申报。拟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职业院校和省属交通运输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1、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详见附件)。
2、申报报告。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实施方案(含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运行方式、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申报单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和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3、证明材料。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省部级以上技术能手、省交通技术能手、省交通工匠等获奖证书以及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4、单位内部公示结果说明。
(三)初核推荐。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初核确定推荐名单,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专家评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熟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拟入选名单。
(五)结果公示。技能大师工作室拟入选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技能大师工作室入选名单。
第六条 奖励措施: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及成员在职业资格晋升、学习培训和技术交流以及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荣誉称号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优秀成员纳入全省交通运输高技能人才专家库,优先推荐担任交通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和行业技能竞赛裁判等。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章 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任务: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
(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四)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等。
(五)积极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年均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第八条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评估,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对于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限期整改。每年3月底前,要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省交通运输厅不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成效不明显,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属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不同意继续领办、不再从事工作室相关工作、不再符合大师条件,或离开申报单位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技能大师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首席技师工作室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