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82)号
发布日期:2020-06-10 14: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厅苏北航务管理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港口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和信用管理,针对从业单位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的虚假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在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依据厅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实施分类监管,遏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此,厅建管处制定了《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和《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试行。试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施行。

厅建管处联系人:刘国荣,13851539162

特此通知。

 

附件:1.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

2.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202063       


附件1

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

                                   
 

序号

 
 

 

 
 

违法

 
 

失信

 
 

信用评价标准(补充指南)

 
 

一、招投标

 
 

1、虚假信息录入系统,未用于投标的

 
 

 

 
 

 
 

在考核年度内,发现虚假信息扣3/条。在企业总分中扣除,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达到15分的信用等级按照不高于B级动态管理

 
 

2、虚假信息用于投标,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

 
 

 
 

 

 
 

信用等级按照不高于B级动态管理

 
 

3、虚假信息用于投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信用等级按照不高于C级动态管理,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虚假信息用于投标并中标的

 
 

 
 

 

 
 

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资质申报

 
 

1、申报材料虚假(含纸质和电子材料)、虚构业绩的

 
 

 

 
 

 
 

作为一般失信行为,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伪造编造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证书的

 
 

 
 

 

 
 

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

 
 

3、其他较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C

 

注:1、处理结果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中公布;

2、基本事实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认的,依照职能划分界面进行认定;

3、从业单位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系统录入的信息,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审核,由录入企业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

4、虚假信息用于投标的,按照省、市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招投标活动相应交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处理。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录入虚假信息未用于投标的,省内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省外企业由省厅负责处理。

6、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申报三级资质的企业由所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二级以上资质企业由省厅负责处理。


附件2

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试行)

 

一、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战略,鼓励创新创优,体现优质优价,防止低价抢标。招标人应当依据现行造价管理规定和合理的施工工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并经交通运输(公路水运)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其他专业经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确认。评标基准价系数取值范围应当均衡合理。施工项目应当考虑材料价格的变动因素,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

二、工程货物招标中货物招标的品牌代理应当依法规范。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和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应当否决该制造商和其代理商的投标。

货物采购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当明确要求提供代理商供货业绩和产品制造商业绩,分别填报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表。

工程货物招标不得指定单一或多个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三、依法确定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四、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同一投标人参与同一招标人不同批次或不同招标人类似项目投标时,如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相同,已在前一个标段评标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后续标段符合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标段中标并放弃其他标段,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期正在参与的其他项目标段投标,投标人已经载明的,招标人不应当没收其放弃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对原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标段,招标人可以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中标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依法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在开标现场或通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

在开标现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的,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以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其他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七、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项目经理或总监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1/2以上的,可以认定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或总监的业绩,并应当与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部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认定标准。

八、合理确定主要人员在岗情况。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总监,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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