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11-00304 分        类 交通规费 公路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11-12-23
标        题 关于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价格 交通 开征 通行费 通知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1]7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同意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设启东北、启东东、启东南3个匝道收费站及崇启大桥主线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同意撤销宁启高速公路原启东主线收费站。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附表4。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3、5、6。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启东北、启东东、启东南、崇启大桥主线四个收费站之间进出的车辆,按附表1收费标准计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即1-4型客车分别按5元、5元、10元和10元标准收取;1-5型货车分别按5元、10元、10元、15元和15元的标准收取;对在这四个收费站之间进出的载货车辆,未超限的最低计重收费标准由20元降至10元,超限的按附表3收取车辆通行费。

  另外,在启东北、启东东、启东南、崇启大桥主线四个收费站之间行驶的海永乡、启隆乡籍的过江客车,免收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车辆通行费,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50%缴纳。海永乡、启隆乡享受此优惠政策的车辆数量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四、收费年限

  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核定收费年限为15年,如国家有新政策,另作商定。

  五、收费管理

  1、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应按规定缴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必须按日在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车辆通行费拆分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户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开户行:华夏城南支行,帐号:077720801800003453),并及时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解缴情况报表。

  2、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对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须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纳入苏北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进行联网收费。

  3、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按车次、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和车次、车型(或车货总重)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4、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由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按旬解缴至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5、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6、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7、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和还贷等情况,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88]72号)精神,由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

  六、违章处理

  1、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按北网全程以及跨江大桥车辆通行费的总和收取车辆通行费。

  七、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表:

  1、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2、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3、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北段接线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4、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跨江大桥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

  5、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不超限车辆)。

  6、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跨江大桥载货汽车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sj017-D0104-2011-014.doc
崇启长江公路通道江苏段征收标准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