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406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7-13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信用承诺的意见
文        号 苏交审批〔2020〕2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推行信用承诺的意见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信用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部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信用承诺的总体要求

实施信用承诺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大胆创新,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建立并实施信用承诺制,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推动交通运输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信用承诺的对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港口经营等活动,以及在资质(资格)申请、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科技项目立项、信用修复申请等工作中,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行政事项申请、办理相关事务的各类相关市场主体。

三、信用承诺类型

1.行政许可型信用承诺。对已获得行业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或列入红名单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信用承诺许可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信用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以及需承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实施许可主体明确,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具体事项办事指南中公开。

2.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申请、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等活动中,需分别按照省厅已有规定实施自律型信用承诺。

3.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失信主体要按已有规定,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失信行为。

4.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服务质量等信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信用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信用承诺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内容:

1.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许可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2.信用承诺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3.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对检查、舆论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承诺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惩戒,承担违约责任。违背承诺将作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到国家、省等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具体内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统一制订《信用承诺书》明确(附后),并依托相关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由各市场主体或行业组织自主制定。

五、实施信用承诺的流程

1.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一般在市场主体申请行政许可、办理资质(资格)申请、开展招投标活动、申请专项资金和科技项目立项时做出;《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填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用核查。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核查其信用;信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按信用承诺制予以办理。

3.公示。市场主体自获得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资金支持或者中标等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在省政务服务网交通运输旗舰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或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4.存档。《信用承诺书》随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等,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机构一并归档管理。

六、信用承诺的应用

1.将信用承诺情况纳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和监管的依据。

2.对实施行政许可型信用承诺事项,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许可机构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在招投标活动、专项资金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等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

6.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已作出信用承诺且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列为“红名单”,且未接到投诉举报的,积极探索实行“免检制”。

7.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后,若发生违背承诺违规经营、虚假承诺的,必须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将其作为深化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将信用承诺在交通运输行业逐步有序加以推广应用。

2.统筹行业信用管理,将信用承诺与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以及需要承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推动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和办理流程。

3.积极探索深化应用信用承诺制,除直接涉及且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其它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积极主动推行信用承诺方式实施审批。

4.信用承诺制可先试点先行,再全面推开,确保稳妥有序,取得实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修定完善,对于已成熟完善的事项,应巩固成果,形成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努力促进行业信用承诺工作总体水平的提升。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2.行政许可采用信用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推荐)

          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承诺书

          4.江苏省道路运输新增线路、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信用承诺书

          5.信用修复承诺书

          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13日


附件.rar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