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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苏交建〔2020〕12号
发布日期:2020-07-31 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厅公路中心,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以下简称《部通知》,详见附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明确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明确招投标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目标考核。

二、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内容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项目后评估、造价审核、监理咨询等。

三、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范围包括组织实施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结合养护工程的具体计划、工期、费用等情况,可参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四、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实施招标。

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可以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可以选择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公开、公平、规范确定养护实施单位。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列入事业单位职责内的养护内容,且事业单位可自行提供养护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其他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公路养护工程招标要按照《部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养护工程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或审查);

(三)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应当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七、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履约管理。积极开展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市场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八、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及采购,应当通过积极探索《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中明确的方法、方式和操作流程,规范招标采购工作。

九、全面实施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全面实施公路养护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增加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在相关招标与采购平台公开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十、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现场和养护市场两场联动,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投标人不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的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通过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