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399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7-08
标        题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新近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2号)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了《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5号)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4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对“两个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两个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我省也先后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这些要求都需要我们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随着我省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深入推进,必须加快形成政策统一、标准一致、评定公平、应用联动的统一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同时,网约车、无车承运人等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两客一危”、货运超载等治理持续推进,必须进一步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监管由“管行为”向“管信用”转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等信用管理政策文件精神,顺应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新业态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2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两个办法”。

二、“两个办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两个办法”在2016年版本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管理工作的原则和流程,“两个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两个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具体为: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设七章五十条、《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设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

“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为依法依规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提供有效指导,积极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总体上,“两个办法”对道路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两个办法”主要特点

(一)在体系衔接上,实现了与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的衔接应用。“两个办法”根据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对道路水路运输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行进一步完善升级,保留了原文件中信用等级评定、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结果应用等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新增信用修复章节,补齐信用管理重要环节,鼓励失信主体主动修复信用、诚信经营。修订后,深化了与《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3号)的融合应用,将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均纳入失信行为范围,进行失信认定和记分。同时,实现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2号)的有效衔接,“两个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将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依据。通过与《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有效衔接互动,形成较为完善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信用闭环管理制度体系。

(二)在信用管理流程上,实现了过程监管与结果应用的紧密结合。本次修订,重点解决了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的衔接,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有关信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了信用状况与线路审批、新增运力等方面关联度,信用状况优劣将直接影响其在运输市场“生存”。此次修订还强化了实时信用得分在行政监管中的应用。根据信用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达到相应分数的失信主体,分别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信用得分数高的,减少检查频次,实施激励措施;对信用得分数低的,加大检查频次、开展诚信约谈、限制奖补资金申请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措施,一环一环拧紧信用监管的“螺丝钉”,实现了信用监管由轻到重、分级分类、环环相扣、动态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在管理范围上,实现了从传统业态向全链条、多部门融合的转变。一方面扩大了管理领域。本次修订,新增了港口经营者、网约车、网络货运平台、水路运输辅助业等适用主体。同时,凡是在本省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包括“黑车”“黑户”以及外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都被纳入管理范围。此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将被实施关联失信认定和管理。对从业人员发生失信行为的,所属经营者以及涉及的车辆将被进行关联记分;经营者发生失信行为的,所涉及的从业人员将被进行关联记分,实现人、车、户信用高度关联。另一方面,强化了部门合作。着力实现许可准入、日常管理、行政处罚等全过程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由以运政执法信息为主扩大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所有失信信息,同时,加强与海事、公安、公共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共享,逐步实现信息归集由“一条信息线”升级为“一张信息网”,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形成相关部门之间信用监管合力。

(四)在监管重点上,强化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力度。本次修订紧紧围绕行业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了信用监管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失信行为,普遍调高记分值。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达到一定分值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开展诚信约谈,并在部分新增运力、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对涉及严重超限超载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被认定严重失信行为,逐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行业治理的难点问题。公安部门、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对我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将归集至相应失信主体名下,并进行失信认定和记分。通过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监测采集的关于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接打电话、抽烟等违法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驾驶员的精准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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