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10/2020-00443 分        类 行业管理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日期 2020-08-25
标        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配合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交传〔2020〕42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配合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厅港航中心、苏北航务处: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282号)要求,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配合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禁捕退捕工作机制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要把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并设置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要求和联络人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细化完善各项措施。交通专项领导小组要与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做好对接,紧密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相关工作。

二、严控交通设施和场地,禁止非法捕运渔获物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港口、船闸、渡口、水上服务区等设施和场地的管控,严格落实港航设施和场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禁止渔船和个人在港池、闸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水路、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禁止载运非法捕捞渔获物。对载运合法养殖的渔获物,必须检查验证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巡查执法,打击非法捕运行为

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结合工作计划,科学设置检查站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路上、水面的巡查执法,发现载运非法渔获物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渔簖、渔网等要坚决清除,发现渔船占用航道从事作业等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要坚决驱离,对拒不配合查处、妨碍公务执法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非法载运行为。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三无船舶清理,发现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依法进行拆解处理,确保20201231日之前长江流域三无船舶清零。

四、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沟通协调,运用好交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中伪造船舶证书、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禁捕退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增强对民众警示效果,尤其是港口装卸、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辖区禁捕退捕工作的督查推进和信息收集,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总结上报。每月5日前报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见附件),1210日前报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总结。联系电话:02584329477;邮箱:jsdfhs@126.com

 

附件: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825

 

附件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

2020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本月发生数

本年累计数

执法宣传

印发宣传材料(份)



媒体宣传(次)



执法行动

组织或参与执法行动(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路上巡查里程(公里)



水面巡查里程(公里)



查办涉渔案件

查办涉渔案件(起)



查获涉案船舶数(艘)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件)



移送司法机关人员数(人)



三无船舶

发现三无船舶数(艘)



拆解三无船舶数(艘)



待拆解三无船舶数(艘)



待处置三无船舶数(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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