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10/2020-00443 | 分 类 | 行业管理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日期 | 2020-08-25 |
标 题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配合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苏交传〔2020〕42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厅港航中心、苏北航务处: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282号)要求,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配合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禁捕退捕工作机制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决策。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要把长江流域禁捕退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并设置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要求和联络人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细化完善各项措施。交通专项领导小组要与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做好对接,紧密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做好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相关工作。
二、严控交通设施和场地,禁止非法捕运渔获物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港口、船闸、渡口、水上服务区等设施和场地的管控,严格落实港航设施和场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禁止渔船和个人在港池、闸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水路、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禁止载运非法捕捞渔获物。对载运合法养殖的渔获物,必须检查验证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巡查执法,打击非法捕运行为
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结合工作计划,科学设置检查站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路上、水面的巡查执法,发现载运非法渔获物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渔簖、渔网等要坚决清除,发现渔船占用航道从事作业等活动影响通航安全的要坚决驱离,对拒不配合查处、妨碍公务执法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各级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的部署,积极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非法载运行为。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三无”船舶清理,发现“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依法进行拆解处理,确保2020年12月31日之前长江流域“三无”船舶清零。
四、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当地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沟通协调,运用好交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中伪造船舶证书、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禁捕退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增强对民众警示效果,尤其是港口装卸、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辖区禁捕退捕工作的督查推进和信息收集,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总结上报。每月5日前报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见附件),12月10日前报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总结。联系电话:025-84329477;邮箱:jsdfhs@126.com。
附件: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进度表
2020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 本月发生数 | 本年累计数 | |
执法宣传 | 印发宣传材料(份) | ||
媒体宣传(次) | |||
执法行动 | 组织或参与执法行动(次)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辆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路上巡查里程(公里) | |||
水面巡查里程(公里) | |||
查办涉渔案件 | 查办涉渔案件(起) | ||
查获涉案船舶数(艘)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件) | |||
移送司法机关人员数(人) | |||
“三无”船舶 | 发现“三无”船舶数(艘) | ||
拆解“三无”船舶数(艘) | |||
待拆解“三无”船舶数(艘) | |||
待处置“三无”船舶数(艘) |
填表人: 联系电话: